辞职,不要轻易说出口 !

时间:2022-07-11 13:32:15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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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要轻易说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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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要轻易说出口 !

今年3月,朱在深圳参加了安徽一家公司的面试,很快她就收到了这家公司的面试结果通知书,上面注明“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工资1800元/月,同意试用。”但到安徽上班十天后,公司却通知她:试用期间工资降到1600元/月,先支付80%,剩余的20%工资等转正后再补发。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没说辞退朱,但也没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还是按照试用期的方法支付给她。一天,朱与公司领导因工作问题起了争执,激动之下,她当着许多同事的面说:“我不干了。”   十几天后,公司领导在例会上宣布同意她的辞职,要她三天之内办好交接手续。因自己一时冲动提出辞职,公司却将计就计,将自己“踢”出门外,朱越想越亏,并提出重重疑问:

Q:公司在试用期内随便调整和不全额支付我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A:《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确定了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因此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降低该标准。至于公司每月在您工资中扣除20%等转正后再补发的做法,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补足所欠工资。

Q: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过长?

A:《劳动法》及相关的一些配套文件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形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由此可见,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姑且不论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过长,仅就只规定试用期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来看,公司就已经违反了劳动法。

Q:试用期结束后,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可以认为我已经转正了?工资是否应该根据转正后的待遇来支付?

A:在试用期的约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予以辞退;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辞退的,则视为劳动者试用合格,应当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

Q:我提出的口头辞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同事是否可以证明我是一时激动才提出的?

A:“口头辞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2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没有时间、形式、程序上的限制。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可以推定公司是主张按照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来处理的。那么,本案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呢?假设公司能证明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按照《劳动法》第24条的规定只要单位表示同意,就可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除非你有足够证据证明“口头辞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虽然可以申请同事出庭作证,但是其证明力大小需要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Q:如果我的口头辞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公司就是辞退我,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呢?

A:如果您的“口头辞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主张辞职不具有效力。但不能因此认定是公司单方辞退你,因为公司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依据是您的“口头辞职”。不过,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等情形,按照《劳动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25%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可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主张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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