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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简化处理论文
尽管我国《准则——投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并分别投资年度和投资年度以后给出了具体的。但该方法复杂烦琐,不易理解,实务中也难以操作。为此,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进行探索,提出简化处理方法,并予以案例解析。
一、具体简化处理方法
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来自上年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平衡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
二、案例
A企业2002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1、2002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0万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0万元(300×6÷12),可见,此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万元(200-150)×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0×10%-5)。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2、2001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0万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万元[(400-360)×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0万元(360×10%+4)。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6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
贷:投资收益 400 000
3、2002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350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0×10%)。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 000
贷:投资收益 350 000
4、2003年C 公司亏损50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0万元。
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亏损50万元,可见,此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0万元[(50+50)×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5万元(50×10%-10)。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50 000
投资收益 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5、2004年C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0万元。
分析:本年C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C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0-30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5-4+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0×10%+11)。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10 000
贷:投资收益 460 000
下面,以A企业2001年和2005年经济业务为例,运用准则中的公式如下:
⑴ 2001年属于“投资年度”,应先确认投资收益,再确认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10%×6÷12=15万元,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200×10%-15=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贷:长期股公投资 50 000
投资收益 150 000
⑵ 2005年属于“以后年度”,应先确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确认投资收益。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200+360+350+50+350)-(150+400+350-50+500)]×10%-(5-4+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5-4+10),故初始投资成本只能转回11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50×10%+11=4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3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10 000
贷:投资收益 460 000
综上所述,运用上述两种所得的结果完全相同。但笔者认为,运用简化方法比运用准则中的计算公式更直接、简便,也易于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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