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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员工离职流程
今天,群里抛出一问题,让群组成员惊讶了一下下,也给HR关于今后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敲响了一个警钟。
案例如下:
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月25日上交了辞职报告,当日,其所在部门、人事部、总经理都全部签字同意,这名员工也于26日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是公司在3月24日收到劳动仲裁通知,要求公司支付其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相关的经济补偿金。他的理由是他交的是辞职报告,不是辞职申请,但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到底有什么区别?那么,正确、完整的员工离职到底是怎样一个流程?
这样的案例倒是前所未见。不过,也算是给HR界关于正确办理员工离职流程的一个提示。当我把这一案例放在另一HR群讨论时,也引来一翻争议。大部分HR觉得,辞职报告和辞职申请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员工递交辞职报告,表示员工确认离职,企业可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结算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我想,这里的辞职申请是否可以理解为离职申请审核?员工产生离职的想法,速而递交辞职报告(即个人离职申请书)。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员工因为不满工资待遇或想要晋升,会利用辞职报告来表达想法。如果是有价值的员工,这时BOSS往往会满足其个人意向遂而留住员工。
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案件看似涉及两个疑点。第一,公司是否将员工递交的辞职报告日期理解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第二,后续离职手续办理是否双方协商一致。
呼……第一次如此深入的思考这问题呢,估计脑细胞要牺牲一部分了!!
现在,找工作不容易,为了保障利益,骑驴找马的案例比比皆是。可每个企业对员工离职的规定不一样,其中还包含许多不可控因素,比如:之前协商好的离职日期,因领导觉得业务需要而改变主意,延期办理离职的事情也不是没有。或者有时领导心里早已否定某人,想顺水推舟、速战速决的也不是没有。很多公司并不需要递交书面离职申请,一经提出离职,填写公司规定的〈离职申请表〉,办理交接手续,即可离职。但,是否经得双方协商一致,这是规避后续麻烦的关键,而且所有书面证据显得相当重要。
此案例最后的仲裁结果如何,还没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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