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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
2013年4月24日案例
案例主题:劳动者提出辞职后能否反悔撤销?
2008年12月30日,黄某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7日,黄某以家庭原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2009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已收到黄某的辞呈及公司上级主管的批准,并要求黄某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并确认黄某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11月27日。20 09年11月27日下午,黄某至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见淋巴细胞,未见肿瘤细胞,医嘱建议休息4天。当天中午,黄某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今天是我的最后工作日,但公司与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确定。而我也因为工作太忙一直没有时间去体检。
在体检结果出来后,我将讨论并决定正式解聘日。“2009年12月1日,黄某再次发电子邮件给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并要求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事项此后再谈。2010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证方式送达黄某的退工单原件、劳动手册原件以及催促归还公司物品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标准支付2009年11月27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请问,黄某的要求能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黄某于2009年10月27日以家庭原因和自己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 09年11月3日,公司同意其辞职,并确定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11月27日,故本案系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非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黄某以医疗期为由,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按6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其2009年11月27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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