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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离职员工年薪假如何计算?
企业HR经常遇到的问题,离职员工的年薪假工资结算,即要保护到企业的利益,又不能让劳动者利益受损,这需要企业人事经理权衡决定,以下意见仅作参考。
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公司只需要先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出他在离职时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再给予相对应的补偿即可。
在处理离职员工的年休假问题上,人力资源管理者也可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一些变通。例如,本应离职的日期为11月5日,按照其应享受5天年假来计算,我们可以在其离职报告中的离职日期上写明“正式离职日期为11月11日”,并在备注一栏中注明11月6日至11月11日是公司安排的年休假,由离职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这样可以使公司既不用支付3倍工资,此交接清单也可作为企业已经安排年休假的证明。但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公司这样的安排,并且不愿意签字确认的,公司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报酬补偿。
当有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其当年度的年休假仍未休完,则可安排其在提交离职申请至申请离职日期间进行休假,避免离职时仍未休完年休假公司额外支付300%年休假工资。员工一般需要提前二十至三十天辞职,自提交辞呈后三十天内,虽然可能公司不会再安排新的工作任务,但是这时候还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与其他员工没有多大区别,所以可以安排在这段时间休假。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员工的意愿需要考虑,但是并不是说要与员工协商,员工的意愿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最终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如果单位无法安排职工休完当年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作为年休假工资。但是,这是有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是单位无法安排职工休完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的。单位能安排而员工没休假的,不适用三倍工资赔偿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针对离职员工,其享受的年休假须“打折”。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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