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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证明的开具
我于1月27日向一国有企业提出离职申请,各部门领导也都同意,由于接近年关,面临春节假期,便被推迟到2月16日,我原以为2月16日可以办理好离职手续,没想到那只是可以办理离职的日子,意思是2月16日以前都无法办理离职,现新的公司要我尽快提供离职手续以便入职签合同,但苦于原单位拿改制这样的理由来推迟,必须等到下周1,即2月28日才能拿到相关手续。
问题来了
1
如果因为原单位不肯开具我离职证明导致我丢失了现有的工作,原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2
在2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我亲眼看见人事已经将盖好公章的离职证明开好,但人事说手续没办完全,目前不能给我。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因为看过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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