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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间以哪个时间为准?
公司现在的辞职流程是这样的
员工提出申请,7天之内部门领导签字完毕后,人事部在7天之内签字完毕,然后在公司网络上发布人事命令,写明某某人将于某某时间离职。员工看到离职令后办理交接工作,到日期后可以离职,
但现在的实际是几乎没有员工按照这个流程走,都是人已经走了,再过2天回公司来办一下这个手续,举一个个案
例如,有一员工5月24号提出辞职申请,上面预期离职日期写的是5月29号(公司辞职流程上规定的离职令发布的员工离职日期应当以员工自己填写的预期离职时间为准,按照我们的辞职流程来推的话,那么员工就应该在他自己写的那个预期离职日期才能走人),但是此员工5月26号已经离司,没有再来上班。
这种情况下,我发离职令应当是以29日为准呢,还是以26号为准呢。因为我们的工资也是按照离职令发布的日期算的,如果算29号的话,这个员工就旷工了数日,旷工是要扣双倍工资的,所以之前都按照员工实际走的时间发布离职令。
但由于最近公司有几名员工,没有任何通知就擅自离司,所以人事部领导决定,都以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表上填写的预期离职日期为准发布离职令,没来上班的时间就以旷工论处,并且领导还说员工自己填写的预期离职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而发布了另一个日期,反而是属于擅自篡改别人的意愿,是违法的。
是这样的嘛?好糊涂啊。。。相关法律条文我也没查到,这个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