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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高额违约金?
某友去年七月大学毕业后招考进入某事业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仅签有一份“xxxx聘用新增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协议书”。因待遇实在太低(仅比该省最低工资标准高几百元)决定辞职。
协议书上有如下条款: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xx岗位上须服务满捌年,若非组织原因不得申请调整(或竞聘)到其他岗位。……乙方不履行以上义务,或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等视为违约(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除外),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1)……(2)赔偿甲方的计划人员损失费。按尚未服务的年限乘相应赔偿标准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招考聘用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每年12000元人民币……。
求问对事业单位比较了解或熟悉相关法规的人士予以指点,该协议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同等效力、违约金规定是否有悖劳动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如何才能规避高额违约金?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