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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患病也应索赔 职业病高危人群缺体检意识
离职后患病也应索赔 职业病高危人群缺体检意识
摘自:南方日报
近日,惠州两名职业病女工经过半年时间的上诉,法院判决,原单位应支付医药费和住院期间工资。她们都是在感觉身体不适后主动辞职,结果发现因为以前的工作环境患上了职业病。
省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情况非常普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危险环境下工作过的劳动者入厂前和离职前都必须进行体检,而大部分人却缺乏这种意识,以致耽误诊治时机,也引发复杂的劳动纠纷。
辞职数月才发现职业性中毒
今年21岁的广东女孩小惠(化名)2005年在惠州某电子公司从事MP3镜片清洗工作,月均工资9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出现四肢无力、行走困难的症状,小惠以为自己身体变差了,于是在2006年2月28日主动提出辞职,准备在家休养。
小惠回家后辗转到一些诊所和医院诊治,最后当地医院问明她以前的工作环境后建议她到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检查。去年4月24日,小惠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中毒,正式入院接受治疗。经过一年的治疗,她于今年3月9日出院。
无独有偶,和她同在一个车间工作的山东姑娘阿华(化名)也遭遇了同样的经历。
两人知道了对方的情况后,相约一起向以前那家电子公司索要赔偿,她们认为自己患病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应确认为工伤,要求支付所有医疗费和这段时期的工资。但企业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只支付两人在省职防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医疗费,不负担其他费用。两名女工在省妇联法援中心的帮助下,将企业告上法庭。
职业病人辞职期间可视同“停工留薪”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对这些在危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进行离职前体检,但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这样的意识,或者干脆为了逃避责任省掉这个环节。负责这两起女工案例的省妇联法援处律师认为,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来保障辞职后的职业病人的权益,按照“停工留薪”的待遇来索要赔付。
阿华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阿华在这段期间所损失的工资收入由被告企业进行赔偿,而且还应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作为赔偿费用。
委托代理律师认为,对于不明就里辞职的职业病人来说,“停工留薪”是保障他们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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