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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离职后不肯交作废公章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经理离开工作岗位后,却未将公司原有的公章上交。尽管该公章已被宣布作废,但公司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仍要求对方将公章归还。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前经理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公章归还公司。
离职未上交公章
10年前,张某被派到万州正方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工作,后张又被聘任为该公司经理。2006年3月,因工作需要,张某不再担任正方公司经理,并离开公司。
事后正方公司称,张某在离职时,相关的交接工作并未完善,包括公章等物未归还公司。随后,正方公司登报宣布原公章作废。与此同时,正方公司根据公司股东会的决定,向张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3月23日前交出原公章。但张某并未按期归还。为此,正方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公章。
作废公章起纷争
在正方公司向张某发出归还公章的通知后,张某曾给公司来过复函。其在复函中称,他不可能在没有进行正常清算和交接前交出原作废公章,让别人给自己制造麻烦或给他人补造、制造相关资料等。在诉讼中,张某也提出诉讼标的物(公章)因公告作废而失去财产物权的属性。即自正方公司登报公告该印章作废之日起,其对该印章的存在、使用既不承担责任也不享有权利。
“即便是该公章被公告作废了,但它就像一台报废机器一样,其实物属性仍归公司所有。”正方公司的代理律师李进称,张某离职后应该将印章交给公司处置。同时,正方公司称他们要求对方归还,主要是担心此印章若管理不善,会给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以及市民带来不便。
终审判决归还印章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离开正方公司后,未履行印章交接手续,而带走正方公司印章,该事实有张某给正方公司的复函中拒绝交出印章的表示为证,同时其他人的证言亦予以印证,因此足以认定。同时,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印章已归还正方公司或在他人手中。
法院审理认为,印章属于正方公司的财产,无论其是否已作废,仍属于正方公司所有;若被他人使用,均可能造成正方公司的损失。故正方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交还印章,张某拒不交还印章,属于侵占正方公司财产的行为。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常识
本人观点:
印章的作用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渝万律师事务所尹恒律师称,因此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各单位谨慎保管印章是必须的。尹律师称,单位印章具有两个属性,一是权利属性,一是实物属性。就如本案中,即便该印章已作废,只能代表其权利属性消失,但其实物属性仍存在。因此,公司找前经理追回印章并无不妥。相反,就是作废的公章处理不当,也很可能给善意的第三人造成不便。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看到了报纸上的印章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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