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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材中例文与其编撰的策略
语文教材中的“例文”及其编撰策略
一、好义及功能发挥方式
我国的语文教材向来以“文选型”为主流、为正宗,因而语文教材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便落实为“选文”问题的讨论。而从教材编撰的角度来讨论“选文”,确认“选文”的类型及不同类型的功能发挥方式,是极为重要的。根据我们对中外语文教材的比较和研究,语文教材里的选文,大致可以鉴别出四种类型,即“定篇”[1]、“例文”、“样本”[2]和“用件”[3]。本文要讨论的是“例文”。对“例文”的界定,采夏丏尊的含义。
将选文看成“例文”,是中国自现代以来对语文教材中“选文”的基本定位,它是在对传统语文教材的批判中形成的。针对传统语文教学偏重于个人的吟诵感悟,夏丏尊提出,现代的语文教学更要注重理性的方法;针对传统语文课程(主要体现在语文教材)以综合地领会诗文为标的的课程内容,夏丏尊提出,语文课程的内容(“语文学习的着眼点”)应该是“形式”,而且应该是一个个的词句以及整篇的文字所体现的词法、句法、章法等“共同的法则”和“共通的样式”。在夏丏尊看来,语文教学(课程)就是明里探讨那些“共同的法则”和“共通的样式”,而“选文”,则主要是说明“共同的法则”和“共通的样式”的“例子”(例文)。[4](p46)“例子”一说,当时就被广泛地接受了,尽管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理念赋予它带有个人色彩的不同含义。在当代,它还在不断地被人言说而又屡遭曲解。
从课程研制的角度,在“例文”的情况下,课程与教学内容发生于所选用的这一篇“例文”的外部,它们或者是从许多文本的研读和分析中所抽绎出来的“共通的法则”和“共同的样式”,或者是从文章、文学作品的阅读和写作活动中所总结出来的基本原理和行为方法规范。尽管对课程与教学内容“应该是什么”,各人有各人的回答,但不管是哪一种的回答,在“例文”的情况下,内容都源于相对外在于这一篇选文的更为广泛的研制,因而是“已经成型的知识”。比如,为了表现动作的连续紧凑,文本的言语组织通常采用“利用短促的句逗”和“提示短促的时间”[6](p65-66),这两种方法,就是从例文的外部(即从众多的诗文中)提炼出来的概括性知识,在选择这一篇“例文”之前,它们“已经成型”,即使不用“例文”,它们也可以单独拿出来教与学,也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而不是“例文”的途径来教与学的——美国麦克多尔和力特尔公司出版的以写作教学为主线的教材《语言》(十一年级),就几乎没有“例文”[7](p131)。在这里,所选用的“例文”与所教学的知识也并不是必然地连接在一起的;选入教材的某一“例文”,仅仅是多个适宜范例中的一个,替换成另外的一篇,一般也照样能够达到知识学习的目的。换句话说,“例文”本身不是语文课程内容的.构成,它属于“用什么去教”含义的语文“教材内容”。
“例文”是为相对外在于它的关于诗文和读写诗文的事实、概念、原理、技能、策略、态度等服务的,成篇的“例文”,大致相当于理科教学中的直观教具,它给知识的学习添补进经验性的感知。但是,感知教具并不是教与学的目的,目的是要通过教具,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而中选的这一篇“例文”,用的其实也并不是整篇的“文”,多数情况下,派用场的只是诗文或诗文读写的某一侧面的某一点或某几点。正如夏丏尊、叶圣陶所看到的,“文章是多方面的东西,一篇文章可从种种视角来看,也可以应用在种种的目标上”[8](p171-172),但在一本特定的教材一篇特定的“例文”,比如朱自清的《背影》,要么只做“随笔”例,要么只作“抒情”例,要么只作“叙述”例,要么只作“第一人称的立脚点”例等等,一般情况下,语文教材不太可能对上述的种种方面兼而顾之,也无必要对“例文”的字、词、句、篇、语、修、逻、常面面俱到。将本来含有无限可能性的诗文,限制在一个特定的侧面、特定的点来作为例子,这就是“例文”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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