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91元,月平均工资4132元。按此确定2016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479元,上限为12396元。
(二)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本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2479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12396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9836元,月平均工资1653元。按此确定下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991元,上限4959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32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或50%,即2479元或2066元申报缴费基数。
(六)2016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224元。在职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232.32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211.2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1.12元;退休人员2015年度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合计190.08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168.96元,大额医疗补助金月缴费金额21.12元。
(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1.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80元;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男年满60周岁或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
2.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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