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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离职,要求离职体检,合理吗?
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不安排体检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体检确诊林某已患职业病,公司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把林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因此,公司不得拒绝安排林某做离岗前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