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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一、校园交通事故频发的分析(原因)
(一)校园内车辆的爆发式增长
(二)粗放式管理,管理形同虚设
以笔者所在的大学为例,校方也考虑到要保证校园秩序,给教职员工中有私家车的发专门的校园通行证,非相关车辆不准进入。但是,由于学校分几个校区且几个校区之间还有一条马路从中穿过,所以对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校外车辆进入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再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学校的家属楼虽建在校园内,但产权几经易手,现在的住户并非都是学校职工,各色人等都有,这种情况的存在给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所以最终校方想通过发放校园通行证来改善校园安全的理想并未实现。
二、校园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第一个问题,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里是对道路的狭义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一般意义上的道路都可以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社会性的公众通行场所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高校校园里的路算不算这里讲的道路呢?目前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北大的姜明安教授认为校园的道路属于公共道路,道交法适用于校园;河北大学的孟庆华教授则认为校园内的道路不是公共道路,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笔者认为:校园内的路应区别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首先,高校的校园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主要是相关人员为了完成高等教育在此区域内活动,并非是公众活动的场所;其次,高校校园的管理者是校方,由高校管理人员来维护校园秩序,并非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再次,校园内的道路也并没有要求严格的交通标志和标识。
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以民事侵权的角度进行维权。维权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笔者认为校园机动车撞人事件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但是在校园安全立法滞后的当下,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第三个问题,高校是指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作为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其中就包含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无论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认为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未尽该方面的义务导致学生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学校将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知道高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但是教育和管理的责任边界和范围是什么?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将大学形象的比喻成象牙塔,学生在校园内就应该是自由的,这里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行动的自由。在教学区比如说教学楼、图书馆以及这些建筑之间,应该禁止机动车通行。学生在这些区域应该是行动完全自由的,可以边走路边思考、亦可以追逐嬉戏。笔者认为上述事故中的学生没有过错,所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对损害的发生他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第五个问题,作为侵权的实施者,肇事的车主无疑是要承担责任的,且其承担的指主要责任;根据以上所述,受害者学生没有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责任;而校方则是在教育管理的过程中有过失的,因此校方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三、构建安全校园的应对之策
风险社会下的大学校园处处潜藏着危机,怎样才能为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自由的校园空间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修改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增加校方有责任保证学生安全的条款。
四、结语
身为一名高校教师,身边发生的交通事故促使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思考,并从自己的专业出发写了一些感受和想法,提出了一些对于改善校园安全的建议。当然有些想法还不够成熟,希望有识之士可以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