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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这笔钱到底应付不应付?
广州日报报道,东莞某镇的一家鞋厂近来“遭遇”了3起几乎完全一样的劳动纠纷案: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工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而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合同期满工厂应予支付员工生活补助费。究竟是付还是不付,围绕这一争议,该厂3次被员工告上法庭。
员工诉求经济补偿金被驳回
黄某于1996年7月20日被该鞋厂招聘为职员,一直在厂里工作到今年5月。几年间,双方共签定了5份劳动合同,时限从1996年7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其中最后一份合同的时限是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今年5月10日,黄某因故向鞋厂提出了辞工申请。鞋厂当天就同意了黄某的请求,并为其办理了离厂手续。在结算的时候,黄某提出鞋厂应付给他2002年1月1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共8600元,鞋厂没有答应。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黄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于7月16日作出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认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其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鞋厂支付生活补助费
黄某不服,又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不用支付其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但依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生活补助费。
此案中第5份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就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鞋厂可以不付。但前4份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鞋厂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黄某生活补助费。9月29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鞋厂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7711.85元。
鞋厂:经济补偿≠生活补助
鞋厂不服此判决,认为“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是两码事,黄某没有诉求生活补助费,而是诉求经济补偿金,而经济补偿金已被依法驳回,就不应有支付生活补助费一说。鞋厂于上个月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据悉,同类案件近来该鞋厂已“遭遇”三宗。第一宗发生在此案前,劳动争议仲裁和一审均驳回了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二审则支持了员工的请求。另一宗劳动争议仲裁也是驳回了员工的请求,员工不服,已于本月初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
律师:两“金”实质一样
黄某的律师李建国认为:一审依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劳动者主动辞职则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但依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生活补助费并不矛盾。至于“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实质是一样的,省劳动部门在“粤劳关函(1997)148号”文件中对此已有相关说明。
另外,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所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无论哪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支付。
而此案件的另一方即鞋厂方面的律师则婉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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