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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法?
李某是某房地产地产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1月29日,地产公司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劳动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请于2011年 12月2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李某于2011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地产公司全额支付李某2011年12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在2011年 12月31日才到期,而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据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能够得到支持。地产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双方虽于2011年12月14日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地产公司全额支付李某2008年12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某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地产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主张是地产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有时会因为需要,例如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如财务、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掌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前办理离岗、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会履行相关劳动关系的义务和责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否则容易产生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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