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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与公章关系
一、合同专用章与公章的效力区别
结论: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合同专用章在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
2、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zui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此外,有相应的部门规章,明确了在签订合同时,公章与合同专用章都可使用。如《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修订)规定,单位签订的专利赠与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再如,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规定保险公司在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注意点
公章不可使用在发票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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