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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股份合同
合同电信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乙方:内蒙古万生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开展内蒙古公安行业市场 ,就全区公安“警务E通”(包括手机、笔记本VPDN)业务系统,乙方通过合作利用甲方的通信网络为乙方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
1、甲方根据公司总体运营思路制定终端销售政策,乙方负责“警务E通”专用终端的引进和销售。
2、乙方通过对甲方进行业务分成的方式来收回投入成本。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公安厅行业市场的发展需要,甲方有权与乙方共同选定警务专用终端型号;
2、甲方对订购终端制定销售政策;
3、甲方有监督乙方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的权利,包括:
(1)提供终端备机;
(2)在呼和浩特市区至少设有一个售后服务站;
(3)要求制定详尽的售后服务流程,严格按照产品相关三包规定处理终端售后问题;
(4)如经售后服务维修站确认为手机故障并在可提供换机服务时间范围内的,乙方必须为用户提供换机服务。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善其终端进销体系,包括:
(1)车辆要求:自有货车至少1辆,送货人员至少2人;
(2)终端管理:要有完备的终端进、销、存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岗位负责人员;
(3)财务管理:具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配备相应财务人员;
(4)业务联系人员:配备相关业务联系人员,用于发展用户、日常业务交涉、货物供应联系、市场销售监控等;
5、对于乙方自行订购的非电信公司集采终端,甲方有权要求出示厂家直供证明,否则不予扫串
(二)甲方的义务
1、对于乙方扫串号终端,甲方根据CDMA移动业务社会化运营总体思路,有义务制定符合市场发展的终端销售政策;
2、对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订购的移动终端,甲方有义务申请将终端串号录入系统;
3、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终端型号上,甲方有指导乙方进行采购的义务;
4、在乙方完备售后服务及终端进行销体系过程中,甲方有义务提供部分指导意见协助实施;
5、各盟市电信终端公司超期未给予乙方结算,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各盟市电信终端公司催缴终端补贴款;
三、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有自行上报进货终端型号的权利;
2、 乙方订购终端过程中,在满足入围条件前提下,对订货终端型号有选择的权利;
3、 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后进货的终端,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将终端串号录入系统且制定相关销售政策;
4、 对于通过自身能力渗透末端销售渠道,甲方不做具体规定,乙方有权利选择渗透目标;
5、 乙方在完备售后服务及终端进销体系过程中,在符合电信公司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权利提出个性化建设方案;
6、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协助乙方向个盟市电信终端公司催缴终端补贴款,知道乙方收到相应款项后为止。
(二)乙方的义务
1、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针对甲方提出的终端订购需求,乙方有义务部分或全数订购;
2、 乙方有按甲方要求完善自身售后服务及终端进销体系的义务;
3、 甲方根据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天翼终端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经营天翼终端业务;
4、 终端进货,出货及销售过程中,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的义务。
四、 资费标准
1、 短信费:0.1元/条(按条);
2、 功能费:15元/月(自治区内不限流量费,区外流量费和超出部分按照标准资费收取);
3、 VPDN上网业务包月资费套餐:80元/月/人,内蒙古自治区内不限流量,内蒙古自治区外流量按:0.05元/分钟计算;
4、 如开通其他业务,按现行资费标准收取
五、 分成方式
1、 乙方于甲方通过合作分成的方式来收回投入的成本;
2、 在功能、短信等费用上进行分成
3、 分成比例为:甲方占50%,乙方占50%
六、 结算周期
1、 甲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给予结算;
2、 每月8日前提供上个月的业务出账单,双方进行对账;
3、 账单核对无误后,15日乙方开出与账单等额的发票送至甲方处;
4、 甲方依据乙方开具的发票在每月28日前将上月结算款汇至乙方结算账户
七、 乙方结算账户
公司名称:内蒙古万生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E座1208室
邮编:010000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号:152402055798
八、 违约责任
1、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协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反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
2、 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是,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3、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
九、 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为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执,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规则仲裁。仲裁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五年。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反对意见,有效期自动顺延;如任何一方有反对意见,在本协议到期后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以反对意见书面送达为标志,则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或重新谈判签订新协议。
十一、保密
甲乙双方决定就该协议相关内容保密性采用如下防范措施:
1、 甲乙双方对合作内容及协议条款严格保密,不得给甲方其他竞争者透露;
2、 如发现因甲方或乙方过失造成协议内容或约定条款泄密的,由责任方采取相应措施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向另一方面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 协议中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即生效,签署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内蒙古万生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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