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设计合同
篇一:项目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发 包 人:承 包 人:签订日期: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电力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明确工作时限):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明确工作时限)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合同结算价以内审价作为计费基准。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注:1、发包人有权采用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期)或转账方式支付设计费。说明: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施工期派驻设计代表 赵然 。 2、设计单位如不能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设计概算,甲方有权扣除设计费的10%,并另行委托其他单位编制设计概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集文件,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的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得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6.1.4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按、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要求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设计结果和设计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贰套《工程质量核查报告》。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办理“资料收讫证明”以作为阶段资金支付的依据。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若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6.2.8 设计人应对各阶段现场验收情况及时作出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及技术处理的书面检查结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的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责任。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若延误期在三十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委托人应在支付设计费中扣减总合同价款(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违约金;若延误期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发包人未支付的设计费不在支付。
7.5 合同生效后履行前,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应无条件响应(按规定的现场答疑及技术交底除外)。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发包人如数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相关文件,并及时办理资料收讫证明,以此作为阶段收取款项的依据之一。
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8.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二:设计合同书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委托事项
二、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 )。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即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原则上,乙方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3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即付清设计费用的全部余款。即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
3甲方定稿后乙方交付设计工程稿件前,甲方再次提出修改意见,每修改一次增加总设计费的30%为修改服务费。即人民币元整(大写: )。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1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遵照甲方对委托设计所提出的意向和理念设计出初稿并交于甲方审定。甲方签定初稿设计确认函。
2在甲方审定意见基础上,乙方应在5工作日内完成终稿设计。由甲方原因耽误的时间,完稿时间应顺延,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确定日期内完成终稿后2个工作日,甲方无异议则终稿视为定稿。甲方签定设计确认函。
3、甲方签订设计确认函并付清设计全款后,乙方交付设计工程稿件。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
日期:×年×月×日
传真: 开户帐号: 日期:×年×月×日
篇三:设计合同 范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合 同 编 号:(由设计人编填)设 计证书等 级:发 包 人:设 计 人:签 订 日 期: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昆明 甲级证书编号A151000145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
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
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
下表。
说 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按约定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竣工验收后的实际面积结算,多退少补。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设计开展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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