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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和合同法习题
篇一: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刚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公司于20**年7月派他到国外学习半年。因家中喂养有一只波斯猫,他担心出国后无人喂养。王刚的同事黎伟得知后自告奋勇,代为喂养。同时,王刚一台新买的台式电脑不方便携带,也交与黎伟一并代为保管。王刚在出国之前一再嘱托黎伟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喂养波斯猫,黎伟保证一定保管好。王刚走后,黎伟将电脑搬至自己家中,置于书房一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使用。3个月后,电脑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黎伟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黎伟的一位女同学特别喜欢王刚的波斯猫,便向黎伟提出将波斯猫带回家养几天的请求。黎伟的女同学将波斯猫带回家后,用一种沐浴露给波斯猫洗澡造成其皮毛脱落。王刚回国后,得知电脑和波斯猫的情况后十分恼火,要求黎伟赔偿电脑的损失和波斯猫的医疗费。黎伟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代管的,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拒绝赔偿王刚的损失。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伟与王刚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黎伟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在本案中,电脑被放置书房,黎伟并未使用;而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是由黎伟的女同学的过失导致的,并非黎伟的过错所致,故黎伟对王刚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伟对王刚委托代管的电脑与波斯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是电脑损坏的主要原因。因此,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伟将波斯猫交与他人代管并未征得王刚的同意,所以黎伟对波斯猫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方法妥善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当因保管人保管不当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应亲自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基于信赖才委托保管人代为保管保管物的,因此,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而不是使用或取得所有权,因此,保管人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管物。只有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时,保管人才能使用保管物。(4)及时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
在本案中,黎伟保管王刚的波斯猫和电脑,并不需要王刚支付保管费,因此,双方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黎伟对电脑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作为电脑公司的员工,黎伟对电脑的保管注意事项应当清楚,电脑经常使用更有利于维护电脑的功能,而黎伟却将电脑长期闲置于阴冷潮湿环境中,因此造成了电脑损坏,可以认定黎伟对保管的电脑未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黎伟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伟在事先没有征得王刚的同意、事后也没有通知王刚的情况下,将波斯猫交给第三人保管,对此,黎伟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黎伟应当对擅自转保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 项选择题
1.【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 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 367条 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 诺成合同。这也符合 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 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
A.5月1日 4月11日
B.5月8日 4月11日
C.5月9日 4月14日
D.5月10日 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
A.要约被撤回 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 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 甲、乙之间的合同于7月10日承诺到达时成立
D 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此乙只能追究甲的履约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4.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D.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10.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被依法撤销
1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C.投标邀请书
D.悬赏广告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 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 性合同。诺成 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3.【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8.【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理由】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理由】
(1)《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为准备工作。”甲的要约中有承诺期限,因此可能被撤销。故排除A项,肯定B项。
(2)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故肯定C项。
(3)合同生效,甲方拒绝履行,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的责任。
4.【答案】A、C
【理由】
篇三:21.保管合同的成立及免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20**年10月3日,林某骑了一辆助动自行车前往某饭店吃饭。到达饭店后,林某按照饭店保安人员的指示将车停在饭店专门为客人提供的停车场后即进去就餐,该饭店一直没有给客人存车凭证的习惯,所以林某也没有索取。等吃完饭后,却找不到自己的助动车了。林某找到饭店经理,要求饭店赔偿其助动车。而饭店认为,他们只是为了顾客的方便才给顾客提供停车场所的,他们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用,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后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查明,助动车失窃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的保安擅自离岗,造成无人看管的局面造成的。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没有收取原告的保管费用,但被告是通过顾客的餐饮来获取利润的,被告有义务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判令被告赔偿林某助动车灭失的损失费。
争议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免费为顾客提供的停车场所里发生车辆丢失时,宾馆、饭店等服务机构是否应对顾客承担赔偿责任,亦即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基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双方形成的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提供场所的主人就必须对车辆的失窃承担赔偿责任,一种认为是场地使用关系,提供场地的主人对停放在该场所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对车辆的失窃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三、保管合同以保管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保管人附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86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到被告处就餐,将助动车按照被告保安的指定停放在被告专门为顾客停车的场所,双方的保管合同成立。由于被告是为了吸引顾客而专门为顾客免费提供停车场所的,所以他们之间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助动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合同中,保管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助动车失窃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保安擅自离岗,造成无人看守的局面,从而使得原告的助动车失窃,因此,被告的重大过失不言而喻,应依法承担助动车免失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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