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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离岗离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我院信息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的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本部门任职期间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条、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原部门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院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本院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本院的财务,包括记载着本院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院,本院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可以由本院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院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本院会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部门领导,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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