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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介绍
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企业,被称为“三资企业”,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又称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按公司章程由投入的股份数额决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作企业又称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合营者同中国合营者按照我国法律,依据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在我国境内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条件规定并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通常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或部分资金,外国合作者提供技术、设备、全部或部分资金。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根据股权决定,而是由合作合同规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等基本内容都必须在合作合同中规定。
独资企业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不是外国投资企业本身,也不是外国投资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而是一个独立于外国企业的经济实体,与外国投资企业的关系只能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而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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