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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保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车辆(以下简称本车)的质保方面达成以下协议(含签字附件),且双方签字即生效:
一、 在车辆即日起实际行驶不超出一万公里且 年 月 日内,为本协议的质保期限。
二、 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当日请乙方为本车进行首次保养,并于首次保养后四个月内或者保养后实际行驶里程5000公里内(以先达到的为准)进行第二次保养。保养范围及进行保养的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 在本协议质保期限内,本车的保养及维修必须在乙方处进行,若质保范围以外的部件需要维修时,乙方按照正常收费标准的九折向甲方收费。
四、 因里程表失效或损坏无法准确记录实际行驶里程时,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每天300公里累计计算行驶里程。
五、 乙方质保的部件出现非人为故障时,乙方免费为甲方维修好。如果修复不了的,乙方免费为甲方更换新部件。
六、 非乙方质保的部件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或更换时,甲方按照乙方的正常收费标准打九折向乙方支付费用。
七、 本车质保期内出现故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予以处理。若由乙方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修理或保养过本车,则视为甲方自愿放弃质保服务,乙方不再对本车负责。
八、 具体质保部位详见附件车况检测表。
九、 以下情况也会影响本车质保:
1. 由于不在质保范围内的配件损坏导致其它在保配件的损坏的,不予质保;
2. 不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正常保养的,视为出保;
3. 本质保协议丢失或涂改的,视为出保;
4. 不经乙方同意,擅自加装或改装设备的,视为出保;
5. 本车出故障时,未立即联系乙方而是未经乙方同意继续行驶导致加重故障或二次故障的,不予质保;
6. 因缺少冷却液或机油、波箱油导致发动机、变速箱(器)故障的不予质保;
7. 因车辆涉水引发故障的不予质保;
8. 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坏不予质保。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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