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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
篇一:常用建筑材料取样方法及频率
常 用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质 量 检 测 取 样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目录
第一章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二章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第三章 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取样方法
第一节: 混凝土取样方法
第二节: 建筑砂浆取样方法
第三节: 水泥取样方法
第四节: 建筑用砂、石取样方法
第五节: 钢筋机械性能检测取样方法
第六节: 墙体材料取样方法
第七节: 建筑石灰取样方法
第八节: 粉煤灰取样方法
第九节: 混凝土外加剂取样方法
第十节: 埋地排水管取样方法
第十一节:井盖、井箅取样方法
第十二节:路面砖、路缘石取样方法
第十三节:土工合成材料
第十四节:沥青及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
第十五节:土工及无机结合料试验取样方法
第十六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检测
第十七节: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检测(回弹法、钻芯法)
第一章建设部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和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和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证、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章 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基础知识
1、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2、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3、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式:
①、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检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②、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④、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上签名。
⑤、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5、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a、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b、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c、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必须具有建设单位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③、必须向质监站或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④、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一次证。
6、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②、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③、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④、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⑤、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⑥、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篇二:常用建筑材料取样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规定 ..................................................................................... 2
1 混凝土................................................................................................................... 2
2 建筑砂浆 ............................................................................................................... 4
3 水泥 ...................................................................................................................... 5
4 普通混凝土用砂..................................................................................................... 6
5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 7
6 钢材 ...................................................................................................................... 8
7 钢筋焊接接头 ...................................................................................................... 10
8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 ............................................................................................... 12
9 墙体材料 ............................................................................................................. 13
10 基础回填材料 .................................................................................................... 14
11 防水材料 ........................................................................................................... 15
第一部分 常用建筑材料取样规定
1 混凝土
1.1 现场拌制结构混凝土取样频率
1.1.1 依据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1.2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1.1.3 每拌制100盘且部超过100 m3的同配合比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1.1.4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1.5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1.6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1.7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见1.1.9条)。
1.1.8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1.9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600℃天)
1.2 预拌混凝土取样频率
1.2.1 依据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1994)
1.2.2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式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J 80)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1.2.3 每个试样应随机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1.2.4 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 m3。
1.2.5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样,每100 m3相同配合
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 m3时,其交货建扬的试样,每200 m3混凝土取样少于一次。
1.2.6 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 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 m3相同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1.3 防水混凝土取样频率
1.3.1 依据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
1.3.2 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制作。
1.3.3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 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1.3.4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1.4 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取样频率
1.4.1 依据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02)。
1.4.2 检验水泥混凝土强度试验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做1组试块;小于1000 ㎡按1000 ㎡计算。
1.4.3 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2 建筑砂浆
2.1 砌体工程砂浆
2.1.1 依据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2.1.2 在砂浆拌制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一组为6个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块。
2.1.3 不超过250 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2.2 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
2.2.1 依据标准:《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2.2.2 检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按1000㎡计算。
2.2.3 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2.3 预拌砂浆
2.3.1 依据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0)。
2.3.2 交货检验的砂浆试样应在砂浆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样方法》(JGJ 70)的规定在20min内完成,稠度测试和强度试块的制作应在30min内完成。
2.3.3 试样应随机从运输车中采取,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约1/4至3/4之间采取。
2.3.4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1 m3。
2.3.5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验,砌筑砂浆取样频率按2.1.3条执行,地面砂浆按2.2.2条执行。
2.3.6 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3 水泥
3.1 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
3.1.1 依据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3.1.2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1.3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2 砌体工程用水泥
3.2.1 依据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
3.2.2 水泥进场使用前,以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3.2.3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
3.3.1 依据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3.3.2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3.3 抹灰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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