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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的思考
这是一个关于本人自己的故事。本人是2004年7月12日于四川石油管理局一家二级单位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31日,本人就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由于当时本人还没有回四川,所以报告的形式以传真发回所在的单位。后一直没有消息。
合同期到后,回到成都找工作,于今年10月上旬落实了工作。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要求我提交辞职报告,还要本人签字和手印。于是于2007年10月15日,按照单位的要求,提交了自己的离职报告。
提交报告30天后,于2007年11月14日,本人到单位办理手续。问题出来了,总公司组织部说,不同意我辞职,给我做思想工作,现在的工作不好找之类芸芸。。。
后多次交涉。找到公司书记,书记告诉我:前段时间公司的意思是不想让我辞职,一是现在的工作不好找,二是公司也需要你们这种专业的人员,三是公司看到你辞职意向坚决,所以决定重新考虑你离职的事情,四是:中石油集团公司现在下文规定各单位保护好单位员工芸芸,所以关于人员变动的问题现在公司一向不予考虑,所以现在你这个事情还办不了,要等集团公司的这个文件解冻之后才能够办理你离职的事情,也用不了多久,最多一两个月...多么的冠冕堂皇,听着真的觉得恶心!
其间,本人也多次研读了劳动法,按照国家制定的劳动法,本人的离职问题本不是问题。一是我的合同期早满,到2007年7月11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二是就算后来公司要求的提交本人签名的书面辞职报告,按照规定本人早也满足这个条件。但是事情还是没有办理下来。
对于劳动法的规定,碰到这个情况的兄弟姐妹怕不知道有多少个。仲裁吧,60天,如果有争议,15日内可向法庭起诉。
就这样,辞职的事情可能拖90天。就算官司赢了,劳动者的利益是否真的能够得到保证?都知道现在找个工作不容易,在当今的中国,什么都缺就不缺人的情况下,找到一份自己悦意的工作是多么不容易。劳动仲裁最终胜利了,但是新的单位还用不用你,这是一个问题。
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领导,权大于法。难道真的是领导不懂法,还是现有的法律制约不了这些领导?结果肯定是后者,我是这样认为。
一个月以后,国家新的劳动法就要开始实施了,但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说明还是这样。真正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了吗?再下次编写劳动法的时候,真的要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制裁。做到切实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差不多了,也就这样吧,再有的就是无赖了。
有哪位高手给点建议,如果能够速度把离职的事情办下来,兄弟在这里感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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