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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车辆保管不当车主担责
2013年5月的一天,胡女士店内的员工陈某发现店内灯泡坏了,打算去买个新的更换,看到胡女士随手放在桌上的车钥匙,为图方便于是驾着胡女士轿车外出。谁知,陈某行驶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级伤残,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李某将陈某和胡女士一同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为陈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胡女士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过错责任,计500余元,其余赔偿责任由陈某承担。
■法官评案
主审法官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促使双方谨慎管理和使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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