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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是否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背景:单位属于制造业,1月8日,入职一出纳,试用期1个月,2.8日转正。为了合同签署方便,合同签署日期为:2013.2.1-2013.9.1
截止到1.28日时,此员工入职为20天,请病假2次,分别1天。请事假1次,为1小时。
补充:公司的没有针对试用期员工这一块的制度。
问题:是否要给该员工 这个病假?有什么法律依据?
领导的意思:不给。任何地方法律,也不能违背国家出台的母法。
HR的意见:给病假。该员工虽然在试用期,但也属于公司员工,和公司已经形式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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