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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求职当心“试用”骗局
警惕只试用不录用提高劳动维权意识
据了解,目前很多用人单位都把“试用”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试金石”。但很多经历过“试金”的学生却觉得,“试用”已经被一些用人单位所扭曲。曾经在某外贸公司试工的李同学说,当初怕公司不肯录用自己,所以根本就没敢问有没有合同。上班以后不论自己加班到多晚,得到的薪金仍然是公司最早承诺的500元。工作了两个月,李同学试着向公司提出签订就业合同,经理以对她“了解不够深入,争取更好表现”为由继续试用。直到工作近半年后,公司才因“工作经验不够丰富”辞退了李同学。
一位在职介工作多年的人士透露,许多用人单位喜欢“试用”学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省钱,同时他们还抓住了学生急于表现的心理,交给学生们超出普通工作人员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另外,许多应届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劳动法规了解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用人单位有机可乘。据劳动部门相关人士称,企业人事部门对《劳动法》都了解,但就是有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利益,对试用期不重视,甚至利用试用期给企业制造效益。他认为大学生首先要了解相关规定,同时要敢于向企业提出合理要求,以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个月不能做惯例试用期到底怎么算
目前很多企业提出的三个月试用期似乎成为了惯例,这其实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关于“试用”,劳动法规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到底怎么计算试用期呢?毕业生首先需要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三个概念,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对自己劳动权益的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 90天;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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