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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问:在试用期职工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试用期不仅仅是企业考察职工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职工考察企业情况、从而了解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和专长的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内,职工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单方面违约,因此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只有在试用期满后才能发生效力。规定在试用期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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