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美投资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时间:2022-06-28 09:11:21 金融/投资/银行/保险/财会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论中美投资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颁布与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有关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与美国投资准则相比,我国准则在有关具体规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拟在对中美两国投资准则比较与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两国准则对差异处理的合理性问题,以期完善我国投资准则的修订。

  1 投资成本的确定

  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份额的差额,我国准则将之视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列示。而美国准则将差额分给具体资产,或单独作为一项商誉列示。

  商誉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它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人们很难将它和某项资产挂钩,只有在企业整体拍卖时商誉才可能以货币计量反映。但是,如果某一投资者只持有部分股份就发生了商誉,无疑表示商誉是能够独立变现的资产,这不符合商誉的定义和特性。况且,投资成本大于净资产的份额,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未来的创新能力,因而,将以上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更为合理。

  2 权益法的运用

  2 1 适用条件

  我国准则对权益法采用了实质控制与控股比例两种标准,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情况。准则指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控制除了绝对控制(50%以上)标准,还包括协议控股,协议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被投资单位决策机构享有多数投票权或多数成员等情况。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同的控制。重大影响除了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至50%的表决权资本的情况外,还包括数量标准虽未达到20%,但可向被投资单位派出权力机构代表或管理人员,参与政策制定及存在技术依赖等其他情况。另外,当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能力受限时,即使以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也可以认为不具有实质控制能力。在美国的APB(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8号中指出: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被投资单位的20%或更多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则其投资会计处理适合权益法。其理由是: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或财务政策施加“重大影响”。

  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上(20%以上),两国准则是一致的。但美国准则更强调20%的数量标准,而我国准则更强调对实质性控制权的职业判断,这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密切关系。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个人股的份额又受到严格限制,使得份额低于20%就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很多。所以我们在运用权益法时,要充分注重“实质重于形式”,予以合理的职业判断。

  2 2 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

  我国准则对权益法中止的条件界定为“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权益法”,并同时指出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最多减少至零,当被投资企业开始盈利时,首先要按规定可享有的投资收益减去以前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份额,然后才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美国APB意见第18号指出:“投资者承担被投资者损失的份额可以等于或超过权益法确定的投资账面数额加上投资者的预付款,当投资减少为零时,投资者一般应中止权益法核算,而且不应承担追加的损失,除非投资者自愿承担被投资者的债务或许诺对被投资者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如果被投资者后来又报告了净收益,投资者只有在它享有该收益的份额等于在权益法中止应用期间末确认的净损失的份额之后,才能恢复使用权益法”。

  可见,我国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但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只是美国准则的阐述更加明确。

  3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包括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期末计价。这部分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3 1 投资损益确认的基数

  我国准则指出: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外资企业可以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及福利基金,投资企业不能享有。美国APB第18号指出投资者确认的损益基数是:用被投资者的报告净损益,减去全部的公司间内部利润以及累计的优先股股利。该意见同时详细指出:“就像子公司,公司合资经营或被投资公司被合并时的处理一样,投资者或被投资者未实现的公司间内部利润或亏损应予以抵消”。对于未实现的公司间内部利润或亏损的处理取决于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是否被认为是“正常”交易。正常交易是指能在独立的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判断的标准是看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价格是否公允,如该价格公允,则视之为正常交易,反之为非正常交易。当被投资者与投资者双方的交易被证实为正常交易时,按未实现利润或亏损的一定比例予以抵消;当双方之间的交易被认为是“非正常”交易时,则任何未实现的利润或亏损要百分之百地抵消。

  从以上可看出,在同一情况下按我国准则计算的公司投资收益要大于基于美国准则的基数,因为用美国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少了未实现利润这一块。如果投资公司为母公司,由于合并报表的“投资收益”最终抵消,两国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同;如果投资公司仅是参股公司,则依据我国准则编制的投资公司利润表就被粉饰了,因为投资收益被不合理地夸大。反观我国,由于大量关联方交易的存在,使得一些上市公司的利润被人为地夸大了,从而逃避其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厄运,这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在借鉴美国准则的基础上,修订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准则,规范关联交易中的定价政策,并对关联方交易的比例予以一定的限制,从源头上制止人为地操纵利润。

  3 2 投资账面价值减损的确认

  首先,我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具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计提,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较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美国准则根据经营者的意图将上市证券分为流动与非流动两类,在处理流动有价证券的暂时性下跌时,要通过对比总成本和总市价来确定它对有价证券价值总额的影响。相比而言,单项比较法比总额比较法更稳健,因此我国准则要求更高,也更合理。

  其次,对于短期投资持有收益,我国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于收到时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美国准则将短期持有收益列作投资收益并在损益表中予以反映。笔者认为,短期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持有而在于处置以获得价差,因此,持有损益的反映并不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于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体现了企业进行短期投资的目的和管理的特点;同时短期投资持有时间短,市价波动大,将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收取视为投资的收回,从而使得短期投资保持较低的账面价值,这与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结果是一样的,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于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报表盈利较高这一现象来说,我国准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纠正上市公司报表收益不够稳健的现状,促进上市公司向理性化方向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准则对短期投资持有收益的处理更合理一些。

  3 3 投资的划转与出售

  我国准则将投资的划转分为两类。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两者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也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两者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美国准则在处理流动性与非流动性有价证券之间的划转时,不分类别,只要转换是在市价低于成本时进行的,就要确定新的成本基础,并且将两者差额视为已实现损失冲减本期收益。显然,我国准则更合理,因为对于随时准备变现的短期投资证券而言,只有证券变卖后的收益才是真实的收益。

  在处理有关投资的出售时,我国准则对短期投资的处理和美国相似,即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对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结转是否同时进行,则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在处理长期投资时,我国准则略有不同,即除了将收入与账面价值和已确认但尚未收到的应收股利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外,还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美国准则中计价准备账户的调整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调整分录的形式进行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准则2001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 CPA指导用书 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 LannyG……Chasteen,IntermediateAccounting(SixthEdition) 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论中美投资准则的比较与分析】相关文章:

新旧投资准则的差异比较的论文06-29

分析未确认投资损失新旧准则07-01

中美会计准则分析及运用培训小结07-09

中美工业工程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比较分析论文07-03

中美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学特点比较分析的论文07-03

中国会计准则变革风暴: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分析及实战应用07-10

中美教育差异的分析04-29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07-04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知识06-30

投资分析报告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