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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辞职的相关问题
本人于2012年7月2号和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当时经理给我两份已经盖好章的合同,要我把两份都填好,也就是他的签名,也是我代签,这份合同是否有效?盖了公章的。
合同内写着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诉对方,那如果我提前三天告知对方,三天后走人,他有权扣我工资吗?他要求我做完手头所有工作,并且还给我新工作,还要求我做完,我不愿意,我3天后可以直接走吗,还是说要根据合同的15天?
之前辞职的同事都被以各种理由扣除工资,请假了他同意了的,可是最后说无故请假也是旷工,扣除的工资是怎么样算的?比如说迟到,请假,旷工,法律有规定扣除的比例吗?那我加过三小时的班,怎么算加班费?如果他拒绝给我加班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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