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烟的通告
关于吸烟的通告1
20xx年1月11日晚上21:20分,发现一车间四班员工侯明特、蔡晋、翻窗在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吸烟,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处树叶、杂物等易燃品较多,容易发生火灾,此处及厂房四周通道是公司严禁吸烟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每人200元处罚。
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行政部
年1月12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2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1995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吸烟的通告3
最近在校园内吸烟的现象较为严重,为了大家的身心健康,也为了还校园一片净土,学管处决定对加重对吸烟违纪的处罚,对违纪者毫不姑息!现将处罚公布如下:
1、凡携带烟、打火机、火柴等物品进入校园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2、在校园内吸烟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3、对于第二次吸烟被发现或者已有其他处分在身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4、对于第三次吸烟或者有其他严重处分在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特此通告
学管处
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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