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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我于2008年8月4日在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公司工作,并且签定了劳动合同。甲方:重庆市泰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本人
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其期限为2008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6个月,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2月3日止。
合同中的11.2.2中写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职书提交主管或人事部门,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最后工作日期。乙方是在试用期内的,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现在甲方口头以国际大环境不好为由,要求中止劳动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请教相关的朋友,希望能 给予解答:
1.甲方中止该合同是不是应该提前30日通知本人;
2.本人要求赔偿3个月的工资,(合同执行时间3年)合理吗?
3.合同中没有工资是按什么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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