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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通用10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执行监督申请书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行监督申请书 1
申请人:______,男,___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市____街道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___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__市__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__市法院(____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__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
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__市人民政府__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_______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__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2
申诉人(案外人):_______(曾用名______),广东省______市人,住本市河西街道办__路__号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_________,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______市人,住______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__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_________,女,46岁,汉族,广东省______市人,住______市河西街道办__路一横巷__号,被执行人____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______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______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______市人民法院撤消(____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____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________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______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______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____不还款因而成讼,______市人民法院依______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____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______年3月8日作出(____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____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______)第____号、粤房地证字第____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____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____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____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____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
____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___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______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____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______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____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____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____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____仅承包至______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______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______年之后,____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____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______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而并非如____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____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____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____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____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__________年用于办的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_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____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____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______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____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____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3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___)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_____)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___)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_____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___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_____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_____)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___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___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经营、管理___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___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年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河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______)河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责成崔____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56000元及违约金。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并已立案,由于没有落实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5
申请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电话号码______
代理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电话号码______
对方当事人:____,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申请监督事项: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不服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监督理由: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进行监督。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6
申请人:
注册地:
住 所: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 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_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__)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__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 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__)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 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__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 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 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 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年四月八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7
申请人:___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居住地____市___区___路_____号34室,系本案被执行人_____妻子。
申请事项:
请____县人民法院对万根与_____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万根诉_____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____曾于__年11月以_____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____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_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_____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_____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____对_____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万根以民间借贷为由向____县人民法院(小兰法庭)起诉其亲生子_____,诉称_____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_____快速调解结案,并由万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万他根的处理。至此,万根_____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万根起诉其子_____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万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万根诉_____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周方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_____与申请人自__年举行婚礼同居,__年生大女儿万悦,__年补办结婚证,__年5月生小女儿万梓(见____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_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第3页)
_____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____市金盘路9号17号店面(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___,成交价为222588元)
2、____市赣抚路5号丰源金润广场678店面(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____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____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9栋单元675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_____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____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12栋675(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__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周方共有房产情况下,_____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万根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_____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龚静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万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_____的父亲万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_____的亲生父亲,_____系其子,万根对_____与____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_____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万根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_____父亲的万根不可能不知情,万根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_____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万根对_____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_____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万根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_____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周任根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万根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_____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万根诉_____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_____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万根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8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____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龙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龙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______年9月24日受_____委托经营其向____市______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______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______年9月24日。
2、_____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_____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______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__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龙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9
申请人:___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市____街道__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__市__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刘____,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____市法院(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__市人民法院(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__市
__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__市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__市__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__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_______年3月10日 高检会[_______]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__市法院(____)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10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____,住址:济宁市高新区______。
请求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检察监督意见,对申请人认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____)岩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确有错误所提的申诉一案,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并依法在两个月作出决定,或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沈忠鑫在养猪有利润的情形下不按约定归还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违法确认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赔偿申诉人)为其代借款和代加工饲料费共计363618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沈忠鑫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3618元给原告____,并支付自____年2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29日对本案执行立案。时正值全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养猪业的最高暴利期,连城县法院只要依法查封、扣押沈忠鑫的猪场生猪(指定其自行保管),沈忠鑫就会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如其不用金钱履行判决义务,则依法拍卖、变卖此生猪也即可使本案在法定的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连城县人民法院却违反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推延不执行此可供执行财产,直到立案执行____个月以后在执行他案时,才将沈忠鑫猪场经廉卖转移后所剩的.老弱病残猪叫申请人先行接收处理,后指使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抬高价格,将当日只值35____0元的生猪通过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于1个月后违法裁定为79396元,共给申请人造成判决财产权(含利息)至____月2日止损失达53万余元。
申请人根据____年12月1日前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违法赔偿原则,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违法确认,以求获取相应赔偿。连城县人民法院在不争的事实下明知难以推卸责任,就利用工作之便利自己制造假证并指使他人制造假证。而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明知这些假证与之前已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证据相冲突,但还是采用这些假证于____年7月27日以(____)岩确字第1号《裁定书》作出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违法的确认。申请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理会申诉人的申诉意见(附《申诉意见书》),不查清事实,不依据法律,于____年12月____日(____)以闽确申字第4号《裁定书》裁定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申请人只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然最高人民法院竟也违反自家制定的相关执行工作的规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之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连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确认违法,于____年5月____日以(____)确监字第7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致使申请人本应依法获得赔偿而没有获得赔偿。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违法赔偿原则。____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违法确认程序。
(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重新审查程序]之规定,于____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诉的情形下,则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应当对申诉作出决定为由至今已过80天没有决定(并表示将永远不作决定),严重违反国家赔偿法重新审查程序的规定。另申请人曾于____年5月____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打报告请求指下令下级法院重新审查或直接审查本案,也至今未有回复。综上,由于各级人民法院不对本案因执行错误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赔偿,不仅导致申请人造成直接、间接损失各过百万元,还导致申请人的花生油厂、饲料加工厂停产、倒闭,现每月还应支付利息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为此,现唯有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第三款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检察监督意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得以保护,故恳望贵院能予以大力支持,为盼!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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