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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艺术
一、抗辩的必要性
诉讼构造决定了控辩双方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的对抗的角色。诉讼法修改之后,所强化的辩护职能、法院中立角色,部分体现了平等武装的诉讼原则,使得控辩双方的对抗成为必然。毫无疑问,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的支持公诉与辩护活动,是法律设定的对抗角色的最终的、最激烈的,也是最经典的体现。
对庭审中抗辩谋略的研究因此而获得现实的支点。在先前以法官为抗辩活动主要参与方的法律框架内,控辩双方的交锋,本质上分析,是法官逻辑(不是法律逻辑)的延续。 当言语争锋缺乏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运用的价值时,抗辩活动则成为沉闷法庭的一种装点。所以说,法律文本贯彻平等武装越彻底,公诉的谋略越具有生命力,抗辩因此而越发成为一种艺术。公诉人的价值也能得以彰显。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刑事法律文本将不断地地靠近这一点。在立法层面上,法律条文更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在司法的层面上,公诉人更独立地实现个案的正义。 尽管,我们目前与这样的目标还 有距离,但我们不妨在这样的情境中来讨论自己的角色。"取法乎上,尽得其中", 在实践对理论进行折扣之后,我们获得的恰好就是工作中所需要的理念和技能。
二、与抗辩有关的若干理念
证据是一切公诉活动的基础。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将检察官在庭审前后的活动有机地贯穿起来。语言技巧的运用必须建立在对检察工作自身、对庭审、对证据材料的运用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
(一)公诉活动必须司法文书化。
换言之,检察官对案件的任何思考必须以司法文书的方式体现出来,凡是未经司法文书载明的所谓"审查"应当视为无效。当司法活动日益进入公众视野时,与司法活动相伴随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司法活动可以恪守独立的准则,但同时司法官员试图在个案体现的正义也必须面对大众的检验。公诉活动的司法文书化由此成为一项检察官必须谨记的工作准则。一方面,公诉人在庭审的活动是以一系列司法文书确立的范围之内展开的。另一方面,这也是司法活动实现内部监督,乃至臵于公众监督之下的必然要求。
(二)法律逻辑和语言技巧,是公诉人必备的素质。
法律工作者而言,逻辑至为重要,也是我们在学校和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培养的习惯。一般来说,和语言相比,逻辑更为重要。激情的语言,如果缺乏逻辑的引导,则成为罗嗦的同义词。
(三)公诉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受制于庭审的特定时空条件。
必须注意,以庭审活动为分界点,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标准或要求并不相同。这种区别既根源于诉讼法的刚性规定,也与庭审特定的时空条件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不同阶段谋略的运用应当有所区别。 忽视或者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影响公诉(辩护)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对法庭讯问与调查、辩论不同阶段关系的模糊认识,对讯问目的与效果的误解。
三、基本抗辩技巧的训练
如前所述,庭审前完成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法律逻辑形成清晰的指控,并以恰当的语言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是决定庭审中公诉活动成败的基础。但是庭审前奠定的良好基础,并不当然导致公诉活动的成功。完美的抗辩,不仅是法律的胜利,还应是抗辩者的胜利。特别是对于那些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的部分证据缺失、矛盾,此罪彼罪概念交织,罪与非罪各据一词的案件,掌握必要的抗辩技巧,对控制抗辩节奏、维护控诉观点、反驳辩护基点,从而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接受控方观点,取得公诉的成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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