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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我们目前常常在生活中会遇到的事故之一,交通事故很有可能是小碰撞也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并且各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为准。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证据材料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四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有关于交通事故死亡需要赔偿的问题,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还是找寻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欢迎大家委托我们网站为你们找寻你们当地的专业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帮助你们。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赔偿时主要需搜集哪些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尤为重要,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在交通事故中索赔需搜集的证据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1、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所制作的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相对方是谁,还能够影响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2、 医疗费。医疗费包括住院费、医药费和治疗费等。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有: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病历(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
3、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工作单位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医院出据的休假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如果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起点,还应提供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开据的误工证明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受害人的工资收入,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的具体数额以及扣发哪些钱。
4、护理费。护理费是由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由于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或者误工费用。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如果是家属护理的,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应当注明护理的时间和护理人数。
5、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交通费的证据就是交通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主要是住院费收据。
7、营养费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8、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包括:伤残评定结论;伤残评定费收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包括: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10、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包括: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11、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证据有:死亡证明;死者户籍证明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12、财产损失的证据,主要是修车发票或者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上述证据,否则,所主张的赔偿费用难以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在交通事故索赔时需要的证据有哪些?本文主要通过一篇案例阐述了交通事故索赔的证据资料,详情请看下文。
【律师说案】
2003年7月16时20分许,孟某驾车沿市共青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村附近时,骑自行车的任某误入机动车道,被撞倒受伤,在医院治疗50天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5833.40元。
在法庭审理中任某提出司机孟某是酒后驾车对此次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负全部责任,并出具了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法院经过审查查明虽然受害人任某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过错,但司机孟某酒后驾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同样存在过错,因此没有采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任某负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对于任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赔偿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孟某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 97877.50元。
【以案说法】
在我国法官审理案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很多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事实”就是指案件当时实际上真正发生的客观情况,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因为世界上根本没有“时光机器”,任何人都不能使过去事实重演一遍,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尽量搜集案件当时发生的各种证据,用这些证据最大限度的去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也就是说“以事实为根据”一中的“事实”仅仅是指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一定就是当时真正发生的事实。例如:朋友确实向你借了一大笔钱,而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你也没有他的欠条和其他证据证明他借过你的钱,如果你的朋友不承认借过你的钱而赖账的话,从法律上来讲你是要不回你自己的钱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时因为你没有任何证据,会认定你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你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然你确实借了钱给他。我们经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什么是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证据的7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责任无法认定六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2.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是指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把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从十级伤残到一级伤残依次加重,一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4.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任某出具的当时交警对孟某的酒精测试纪录证明司机孟某酒后驾车的事实,认为司机孟某也存在过错,没有采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本案中任某提供的证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据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任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申请做伤残鉴定,在法庭审理时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伤残赔偿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伤残赔偿金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就此项赔偿另案起诉。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证据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谓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就寸步难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在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支撑诉讼请求的证据,没有证据,你的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需要的证据有哪些?详情请看小编整理。
一、医疗费证据
1、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一天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三、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护工的劳务报酬予以赔偿。
四、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六、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七、残疾赔偿金证据
伤残评定书。
八、丧葬费证据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二)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死亡赔偿金证据
1、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2、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一、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住宿的发票。
十二、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财物损失清单;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间接损失证据: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行驶线路等证明。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
什么是“套牌车”?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本文对什么是套牌车以及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偿作了详细阐述,详情请看下文。
随着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人均汽车保有量增长很快,一线城市汽车保有量接近20辆/百人。汽车的增长带来了“套牌车”的大量增长,这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很多不安全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套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增长很快,人民法院对套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裁判不一。其原因是有关套牌车责任处理的司法解释而迟迟未出台。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套牌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至此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套牌车法律责任和赔偿主体,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套牌车的概念及危害
所谓套牌车就是没有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到交管部门领取牌证,而是通过仿制、拼接等技术手段制造与别人的车辆同样车牌,甚至包括他人的行驶证也一并复制的机动车。套牌车的出现,存在以下几点危害。
1、破坏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2、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加大了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
3、侵害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给受害人索赔带来很大的难度,扩大了其索赔的风险。
二、我国套牌车损害赔偿的现状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在处理套牌车损害赔偿纠纷时,主要是在《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寻找有关法律依据,主要的法律条文也就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原则性很强,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责任的划分、法律的适用等有关问题,那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没有统一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导致结果也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有关套牌车的规定渐浮出水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96条对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等行为的行政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既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套牌车情形下,将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管理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自此,套牌车情形下的主体责任正式得到了确立,人们在处理套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终于真正意义上有法可依了。
三、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确定
如何确定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首先要弄清被套牌人对套牌人套牌的态度。(一)如果被套牌人对套牌行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如果套牌车已投保交强险的,则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其他损失由套牌人全部赔偿,这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也违反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如果套牌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应由套牌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二)如果被套牌人同意套牌,在按照上述赔偿原则确定后,被套牌人对套牌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如何理解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1、关于“同意”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同意套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表示同意。即以肯定的态度表示同意套牌人套牌。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张三的车套挂李四的车牌,张三将套牌行为告诉了李四,李四明确表示同意。二是明知他人套牌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号牌不反对。比如蒋某套赵某的车牌并告知了赵某,赵某没有反对也没明确表示同意,对套牌行为听之任之。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同意他人套牌自己的行为。
2、关于“同意”套牌的举证责任问题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被侵权人就主张的“同意”套牌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考虑到被侵权人与套牌车司机、车主及被套牌车主素不相识,不清楚套牌车主与被套牌车主是否存在朋友、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要找到同意套牌的证据确实很难。在被侵权人穷尽举证手段仍不能查明时,应允许其依法申请人民院收集证据。
至于基于亲人、同学、同事之间的情谊行为而同意对其机动车进行的无偿套牌,特别是在被套牌人自始至终都对套牌行为持既不反对也不表示同意的模糊态度时,让被侵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套牌人对套牌已经同意实属困难。因此从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被套牌人疏于防范以及以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禁止套牌行为的目的出发,人民法院在认定情谊情形下的同意时,不应使原告的证明标准过高、证明责任过重。一般而言,只要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套牌机动车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套牌行为实施人的真实身份而未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即可。这里是否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应把握两点:一是及时一般应限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二是采取救济措施一般应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情况为判断标准,而不能简单以曾向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出反对意见作为依据。
五、结语
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责任主体、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使该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在遇到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对套牌车及被套牌车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包括被套牌车主是否同意套牌问题,如果调查发现被套牌车主同意套牌,应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中注明。这样,该条款才会真正地发挥其作用。
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
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损害赔偿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在公安部门的组织下进行调节,实在是不行,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哪些证据?小编为你解答。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汇总
一、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日期证明
1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 、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四、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4、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五、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根据地方规定,如《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七、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置国产普及型器具标准计算。残具包括假肢或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需要配备假肢的,考虑更新所需费用,未满16岁的以十次为限;未满50周岁的,以七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以四次为限,结案时一次给付。其标准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标准确定。
残疾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用是残疾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赔偿残疾用具时应注意,一是部分残疾用具还是残疾代用器官(如假眼,假发,假肢等)应全额赔偿。
赔偿残疾用具费应有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 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八、生活费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十六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即自己不能养活自己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
5、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对超过16周岁继续在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应抚养到毕业。
7、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8、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9、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10、关于必要生活费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至少五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一、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十二、间接损失费证据
1、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三、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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