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2 22:22:13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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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导语: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为了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转,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信息管理制度,作为信息工作的章程和准则,使信息管理规范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参考。

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就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村会计人员配置及管理

  1、村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村书记、主任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不得兼职。

  2、村会计对本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各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编制、报表及统计等工作。必须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能够胜任财会工作。村会计任免或调换必须征求乡财政、农经意见,乡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村会计必须接受乡财政所、三资中心管理、培训、考核,具备会计资格后颁发会计上岗证,持证上岗。

  二、村资金管理

  1、村级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现金,非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2、村内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管,并统一使用区农业委员会印制的’三资账户”统一收据,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

  3、村集体各项支出要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证明人及审批人签字齐全,以带税章的票据为准,财会人员要按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并退回,严禁白条顶库,严禁村干部用打白条的.手段挪用公款。

  4、村集体资金应详细记载并纳入帐内核算,由出纳员保管或委托金融机构代管,其它人员不得存放。任何人不得擅自用村集体所有资金为个人或外单位担保、抵押。

  5、非财会人员需要取现金和票据外出办公,必须向会计办理预支或领票手续,业务完毕后,5天以内向会计报帐并办理注销手续,如领用期超过1个月的,会计审查,确实未收回款的,可以直接记录其往来帐户,待款收回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6、库存现金实行限额制,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信用社,库存现金发生事故由出纳员负责。

  三、村财务计划管理

  1、根据生产基本建设的安排,制定本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和村务监督小组审定后,报乡三资中心一份存档,预算外开支首先经两委会通过,然后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2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首先,村制定“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乡、区减负办批准后,向村民发放“一事一议”监督卡,严禁强行以捐款等任何形式向村民收取钱物。

  3 财务计划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四、村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

  1、 村集体所有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属固定资产,由村会计登记,做到帐、物相符,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涉及产权变更及时办理手续。

  2、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员有权拒绝办理。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农用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综合折旧的办法,所提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4、村集体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确保帐实相符。经查出属于正常报废的资产,经村村务监督小组鉴定后,报乡三资中心审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进行帐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

  5、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变卖、转让、抵押以及投资入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村集体提出意见,经乡三资中心审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村集体资产管理

  1、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其方案(承包经营方式、承包金、承包期限等)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采取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2、村集体资产实行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村集体必须委托区级以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备案。

  3、村集体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要登记清楚,定时(每季)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六、村帐薄设置与管理

  1、村集体设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帐、明细分类帐、产品物质帐,出纳日记帐。

  2、村建帐完毕后,交乡三资中心审核,经审核后财务运作规范的村,不规范的村,及时进行改正。

  七、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

  1、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制度, 村务监督小组由村民代表产生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村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

  2、村民理财小组有权对村内所有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定期(每月报帐前)逐笔逐项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一律不得入帐。

  3、村集体财务公开是村务民主监督的关键,主要包括十八个方面,其中财务收支要逐笔逐项公开,并注明日期和经手人。公开内容要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查盖章后方可公开,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八、村财务审批制度及公章管理

  1、村集体要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全面实施“三审一把关”财务制度,村财务开支要由村书记审查、包村干部把关、村务监督小组审核、村主任审批,同时财务票据上要有经手人签字,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视为手续不完备,严禁入帐。

  2、村集体要定期召开理财工作会(每月一次),由村两委、会计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一是对前期财务收支进行逐项审核;二是对下期财务收支进行讨论。对计划外大型开支(生产性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一次在2000元以上的),村干部和理财小组研究通过后,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行,未按程序批准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3、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文书保管(书记、主任不得管理村公章)。公章的使用必须慎重,一旦出现不良后果由文书本人自负。

  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2

  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有效防止和解决腐败问题,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按照现行的法律政策和相关规定,结合小双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村财乡管。村级集体所有资金的收支帐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履行村级财务管理职责,实行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制。

  二、完善村级支出“一支笔”的`规定,实行“3+1”签字支出模式,增强村级财务的公开透明度。

  1、凡涉及村级公务支出,一律使用省财政厅或国地说部门负责制的正式发票入帐,由支出当事人签字证明用途、支书签字证明属集体意见、村会计(文书)签字证明票据符合财务规定,上述三人在票据背面履行签字责任后,再由村主任签字批准支出。

  2、涉及国家扶贫或专项向乡以上单位报帐支出的财务收支,实行报账、审核、计账三分开责任制度,即由村主任履行法人代表审核权,支部书记履行报账职责、村文书履行履行记账手续,互相监督和制约。

  3、涉及村民小组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村支部和村委会及其班子成员一般不直接参入管理使用,但必须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使用等同国家扶贫资金或专款的办法管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不予核销。情节严重或群众反响强烈的,由乡财政所联合调查核实后,乡纪委按照违纪事实和规定给予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不符规定开支或虚列支出属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或财政所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追究责任人的失职责任。

  三、严格公务举债程序和条件。凡涉及村上公益事业必须举债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决议人必须在决议书上签字盖章后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债权人拥有在职村干部签字证实的决议书复印件的同时才能拥有债权。信用社在审批村干部公务贷款时,也应要求业务员检查在职村干部签字证实的决议书后才能按信用社规定办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债活动,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不予认定并不核销相关票据,债务由举债人个人承担。严禁村干部个人以公务名义举债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除追回借(贷)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保证上级拨付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村级自有资金使用渠道正常畅通。

  五、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村组干部或他人借用村级资金,更不允许将村级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六、取消村组招待费,凡涉及村组公务接待、招待支出,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核销。

  七、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接受村民监督,1000元上以大宗支出项目及金额提供祥细说明,以便群众看得清楚明白。公开的内容和项目、金额要与原始事实相符。村级救济(灾)收支和捐赠物资收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群众公开。公开的形式一律采用在村务公开栏和专项公开两种方式进行。常规性公开工作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专项收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所有公开的内容一律留底稿待查。

  安徽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村集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经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财务工作要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

  第六条 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财务计划须经村集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人主要包括:由乡(镇)财政机关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捐赠款,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村集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其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拟定,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但报刊费用不得超出省政府规定的限额,同时村级实行零招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限额标准的制定予以指导。

  第十条 村集体应认真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丰补歉、适当积累、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分配前应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非现金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实行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办法,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季或按年提取。

  第十五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投资入股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大宗设备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或申请上级政府采购。招标及采购方案应由村集体拟定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以及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防止流失,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村集体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金,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随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同步征收,实行专户存储,乡管村用,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根据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的村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各村账户。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账,专款(物)专用。

  第二十条 村集体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为民办事、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组)干部报酬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和村级财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及时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农民群众的欠款,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收;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

  村集体要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坚持一支笔审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要由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审批。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 条村集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会计人员。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可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两者不得相互兼职。经济实力较弱的村,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委托实行“村有(账)乡管”,村级只设一名报账会计。

  村集体应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会计人员应当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和农经部门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村集体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和财政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对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的日常工作;

  (四)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反映:

  (六)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担任。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当对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条 村集体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三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人账。

  第三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季)定期集中活动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人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三十九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人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乡(镇)以上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农经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主要审查村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以及任期内的经济考核指标、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村集体负债审计、集体资本金和资产收益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 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集体财务审计作出计划安排。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多的村,要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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