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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保险
建筑工地保险
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建筑施工意外伤害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施工和线路管道设备安 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建筑装修的企业,年龄在16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产品特点:
(1)有国家政策支持投保;
(2)不限制人数,且被保险人不记名;
(3)交付书面停工报告后,暂停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向后顺延;
(4)合同到期时工程仍未竣工的,若建筑面积没有改变,提前15 日可递交相关资料进行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并不需要为此交纳保险费,延长保险期间1年为限。
建筑工地保险保险费率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20万元/每人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 2万元/每人 |
交费方式 | 按建筑面积(平方米) | 按总造价(万元) |
费率 | 1元/每平方米 | 13元/每万元造价 |
保险期间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没有改变,可向本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间,并不需要为此交付保险费,延长的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本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若该工程施工面积或工程总造价已经改变,或已将保险期间延长一年且工程仍未竣工的,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续保手续,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满期日之前申请延长保险期间或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流程
1、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 明、承包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法人或委托经办人身 份证的复印件,保险公司复印承包合同中有关施工场地地点、建筑 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双方签章部分,留存备案;
2、投保单上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3、划转保费,业务员填写暂收据收取保险费;
4、保单承保,正式保险单送达客户,签收回执,回执须加盖贵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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