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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
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我2010年2月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他是这样给我计算的:
2009年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按2008年的工资计算的,算11个月。2010年按2009年的工资计算,计1个月。(我08年刚进单位工资低,所以09年申报的缴费工资只有2222元,09年工资相对高,所以2010年的缴费工资是3650元。)
结果按照(2222X11 3650X1)/12来计算,只有2342元。。。
到底是这样算合法还是按照09年2月到10年1月我的实际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合法?
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不同,以那个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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