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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拒付费用的责任所在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时,除明确规定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如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合同时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外,其余的各项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在实际过程中,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都是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出院由单位向工伤保险基本申请支付,在审核过程中医疗费会出现超目录用药、超标准用药、不允许的治疗(如电磁疗)、内固定超限价等拒付费用,由其是内固定超限价,由于工伤保险规定的内固定价格系几年前制的定标准,现在根本就购买不到这种价格的特殊用品。该费用就拒付到了单位,可是单位已经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自己又发生了工伤,并非自己在家受伤,该类费用都底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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