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锦集6篇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调解申请书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调解申请书 篇1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当事人李XX,男,1967年生,身份证号5110231967XXXXX,车辆牌号云LXXXXX, 联系电话138872XXXXX,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八庙乡XX村XX组, 于20xx年 06月 24日2时20分在祥宁线K18+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至张XX当场死亡,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交通事故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调解涉及张XX死亡损害赔偿部分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李XX
调解申请书 篇2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xx)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申请书 篇3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xx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申请人:××市×××养鱼场
地址:××市××区××街
代表人:孙××,男,××市×××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29日作出的(1996)×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矿务局所属××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2、诉讼费用应由××矿务局××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鱼场(以下简称养鱼场)因遭受××市矿务局××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判决认定×××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监测站作出的《×××××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160.34元。(《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尽管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以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一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于1996年11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书,出人意料地却将炼油厂应赔偿的金额,由584,160.34元,突然改为: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为此,现就再申请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1、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判给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二审法院不仅对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二审判决,附件6)”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的“省淡水水产研究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估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M(亩放苗种数)×(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F(已捕产量)×S(受污面积)×P(受污水产生物死亡率%)。××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为成鱼,一种仍为鱼种。成鱼为:19,700斤×23尾/斤(等于M×S)×0.75(成活率)×0.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去F。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到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鱼种为:300,000尾×10%÷104公斤=1504.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走访得来的估算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调解申请书 篇5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x,年龄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xx月xxx日xxx时xxx分,在xxxxxxxxxx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xxxx
年xxx月xxx日xxx
调解申请书 篇6
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患者目前状态患者当事人与患者关系。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申请调解的索赔金额:
特申请XX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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