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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一、混合销售行为
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⑶《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20xx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A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此行为符合三个“一”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⑴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⑵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⑶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例:A公司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兼营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20xx年5月销售给B公司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20xx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铝合金门窗,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3000元。A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A公司的销售铝合金门窗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A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这两项销售行为符合三个“两”的条件,因此,该行为属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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