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院财务管理细则

时间:2022-04-18 20:04:15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勘查院财务管理细则

  一、总则

勘查院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会计法》、《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及湖北局有关规定,结合地勘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健全体制,理顺关系,集中管理,统分结合(预算内地质项目统一核算与考核,社会地勘工作分灶吃饭,单独考核);明确职责,规范工作,严格监督,促进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统一管理各项资产,促进生产发展;明确岗位职责,处理好国家、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体制,理顺地勘院与各队基地之间、地勘院机关与分院之间经济往来关系,促进地勘院的长远发展。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院财务部是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中心,财务统一管理的范围是:地勘院机关和各预算内地质项目所有财务会计活动,具体包括:

  1、地勘查机关的财务管理,包括院机关管理部门及在机关核算预算内地质项目的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

  2、地勘院所属的实行报表制的各分院的社会地勘工作的会计业务及财务管理;

  3、项目组核算员的统一管理与委派。

  第六条地勘院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院财务部统一领导各分院的财务机构,各分院的财务机构分级核算社会地勘的会计业务并对院财务部负责;社会地勘工作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定额上缴”。

  第七条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坏账核算政策、存货成本核算政策(管材摊销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待摊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工资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

  第八条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参照湖北局有关规定,制定项目成本核算、考核制度;制定有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制定探矿权和投资管理办法等。

  三、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及实施

  第九条进行统一的资金管理:

  1、资金管理的原则为:定额管理、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按时归还、严格审查。即定额借予各分院流动资金;分别核算、借支预算内地质项目组的预算内项目资金,做到各类资金专款专用;各分院按时归还借院资金;各地质项目组定期到院财务部核销项目经费支出;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审查费用支出情况。

  2、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办法:

  为保证资金合理安排,各分院根据各自的经营活动目标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本院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格式见下表),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各分院上报的“资金使用预算表”汇总各项收支后报院长,以统筹安排院内资金的使用。各地质项目组编制的“资金使用预算表”必须切合实际,严格按项目实际工作量计算,否则院不安排其资金预算。

  资金使用预算表

  单位(项目组)年月日

  项目预算内项目外营项目合计备注

  一)上期资金余额:

  二)本期收入

  1、

  …

  三)本期支出

  1、

  2、

  3、

  ……

  四)期末预算结存

  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制表人:

  备注:表中“三、本期支出”下列项目的各种工作量和具体费用明细。

  项目组按资金使用预算向院长申请定额备用金,作为项目组的流动资金,由项目组负责人安排使用。项目组资金不足时须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具体填列项目进展情况及实物工作量计划、资金使用数额和范围,社会地质项目和多营项目借款还需注明还款日期,向院长申请拨款或借款,各分院借院款项必须按时归还。

  职工因公借款,先填制借款单,借款单应明确注明事由及借款金额,出差借款还须注明出差天数,经部门负责人、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欠款职工在完成承担的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并结清借款,项目核算员在项目完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销完毕项目成本并结清借款。前一次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不给予继续办理借款。因特殊需要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人员,其定额数由所属部门(项目组)同财务部共同核定。借款数超过1000元的,须提前一天通知会计人员。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各种借款,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清账的个人,由财务部负责从其工资中扣回,逾期一天加收欠款额万分之五的罚息。

  第十条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

  1、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挂账必须符合挂账规定并附发票记账联或其他有效凭据;各分院对应收账款设管理台账,登记各种工程应收款(含暂没入帐的应收工程款),明确当事人责任,并积极回收,期末考核。年终按湖北局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2、其他内部债权债务:各分院之间、分院与局各二级单位之间、各分院与院机关之间及其他债权债务,必须定期核对,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包括1500元),并且能够独立使用的各种资产,均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购置或大修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批;购置单位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报院设备管理部门。购置发票经经办人、分院负责人、分管院长、设备管理员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入帐。

  ②实行报账制的地质项目组及院机关管理部门购置或大修固定资产均须经院长审批。购置发票经经办人、项目组或部门负责人、分管副院长、设备管理员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入帐。

  购置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大修支出金额在50000以上(含50000元)的,按照湖北局的规定,须经地勘院分管局长批准后,由院设备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上报湖北局审批。

  3、日常管理:财务部门应根据湖北局《设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目录,并计提折旧;除已经提完折旧、不需用的设备不再计提折旧外,所有设备均应计提折旧,设备综合折旧率必须达到湖北局规定的

  12%以上。固定资产的报废按购置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低值易耗品标准: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各项物品均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2、低值易耗品购置、报销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正常生产、管理用低值易耗品由分院负责人审批。购置发票按审批权限签字,并经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登记台账后,到项目部财务报销。

  ②实行报账制的项目组及院机关管理部门购置正常生产、管理用低值易耗品由项目组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非生产用和单位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须经院长审批。购置发票按审批权限签字,并经低值易耗品管理员登记台账后,到财务部报销。

  3、日常管理:按照地勘院“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分类管理,由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台账,进行分类登记,责任到人;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需再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办理离岗手续前由经管部门负责收回;报废、损坏的低值易耗品应及时交经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经管部门应责成责任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十三条库存材料和机台周转材料的管理

  1、材料的购置、报销的审批权限:

  ①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购置生产用材料,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负责人审批,购置发票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支出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材料购置须报院长审批备案,购置发票经分院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后报销。分院财务科凭入库单和签字后发票入帐。

  ②实行报账制的项目组购置生产用材料,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经项目组负责人批准后购置,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材料购置须报院长审批。购置发票经项目组负责人、院长签字后报销。财务部凭入库单和签字后的发票入帐。

  2、日常管理:材料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材料的入库、出库、退库手续,并负责对材料的日常维护、保管工作;所有购置、领用、退库的材料必须及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到仓库同材料管理员一起做好实物盘点工作,做好材料的收、发、存核算工作,并定期采用适当的摊销方式对各种机台周转材料的进行分类摊销。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的管理

  各分院无对外投资的权利,由地勘院根据湖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统一办理矿权对外投资及其他对外投资。

  地勘院对投资实行投资评价原则,即: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作为分析投资方案最重要的尺度;充分考虑投资风险性,对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决策风险进行充分认证;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做出全面、科学、准确的投资预算与可行性报告;同时要兼顾单位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规划。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单位的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记账和摊销,按受益方确定其摊销归属。

  第十六条各项费用报销的审批管理

  1、差旅费的使用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院交通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财务部门严格审查,按规定报销。地勘院机关的管理人员出差旅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销,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审查签字;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出差旅费由分院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销,分院负责人由分院综合办主任证明审签。对于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支出、出差业务招待费支出,在院机关核算的部门(项目组)一律由院长审查签字后报销。

  2、业务活动费的使用

  本着勤俭、热情、适当的原则,按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安排和使用业务招待费。在地勘院机关核算的部门(项目组)发生的业务活动费均由经办人、部门(项目组)负责人、分管院长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报销。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发生的业务活动费应由经办人、分院负责人签字后在分院财务科报销。

  3、工资及奖励支出

  ①在院机关核算的管理部门的工资及奖励由院劳资职能管理部门(综合办)按政策及考核情况统一做工资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后交财务部发放;在地勘院机关核算的项目组,在项目实施期间,其工资及奖励由项目组按政策做工资表,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用项目组资金发放,工资表必须在院综合办审签备案后方可到财务部报账。

  ②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工资及奖励的发放,由各分院综合办根据考勤和既定的工资政策做工资表,经分院负责人审核后由分院财务科发放。

  4、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①在院机关核算的项目组,因项目施工发生的项目制图费、化验分析费、雇工费等项目成本及日常通讯费等其他费用,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经费支出暂行规定,用项目资金支付,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报账。

  ②实行报表制的分院发生的社会地质项目和多营项目成本及费用均需经分院负责人审批,用各自项目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经分院负责人签字后列入各自的项目成本。

  5、在院机关核算的项目组人员在实施项目期间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及其他代垫费用由各分院财务科按规定列帐通知院财务部,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应付院机关的各项管理费用应根据规定按季及时上缴。

  第十七条社会地勘收入和收益管理

  各分院实现的社会地勘收入和成本实行分项目核算。实现的收入必须及时交分院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或截留、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收入的挂账必须符合挂账规定,不得虚挂收入;其成本支出必须及时报销,对于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必须列入当期决算,以正确计算当期收益。

  对于地勘院承揽的大型项目,须由几个分院共同施工项目的收入和成本由各分院根据施工量签订内部协议,财务部门根据其协议合理确定各分院收入及费用的分摊;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为:谁施工,谁确认收入,以避免重复计算收入。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和决算的管理

  财务部根据湖北局下达的年度预算,结合实际编制预算内地质项目预算和社会地勘收入计划;各分院的项目组承担的预算内地质项目及产值在5万元以上的外营地质项目均应根据费用定额等编制项目预算,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长审查,院长签批后交财务部。项目决算书应在项目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由项目组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院长。

  第十九条对外经营合同管理

  各分院承担对外社会地勘工作及其他外营工作应以地勘院名称与委托方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经院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地勘院公章,遇特殊情况须事先报院长同意。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签订,一般应具备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工程项目);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对外经营合同经院长审查后盖地勘院公章后生效;对外经营合同一般不得少于3份;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送交财务部门一份;各分院必须按规定做好合同的保管与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会计、统计报表的管理

  1、会计、统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实行报表制的核算部分必须按照院财务部的具体要求及局的统一格式编制,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

  2、报表编制按照《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统计法》的规定执行。月报表要附编制说明,季报表需附编表说明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年报要按局规定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和经济活动分析。报表封面必须经分院负责人和分院主管会计签字,并填制上报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票据的管理

  由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发票、收据等各项票据登记和领取,各分院在取得项目预收款时均应向对方如实开具地勘院统一收据,一般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开列,对方领取收据时应在记账联签字并注明取得时间,对填写错误或退回的收据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以备查。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帐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相关磁盘等会计核算资料。

  2、财务部门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编造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会计资料应有专人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资料(包括查阅已归档的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勘查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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