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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你还在为写申请书而苦恼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1
申请人李某连,女,汉族,19xx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伍某群,男,汉族,19xx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
请求事项: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小相识,被申请人母亲与申请人母亲系亲姐妹,下半年双方经人介绍开始同居生活,5月4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7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伍诗蕊。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性格不合,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居生活,原告多次提出分手,被告也口头应准,但总是推脱办理。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母亲系亲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则系表兄妹关系,依据婚姻法第7条,第10条之规定,双方属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请人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关系无效!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连
20xx年10月26日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2
申请人:xxx(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流程
1、递交婚姻无效申请书。
2、确定婚姻无效管辖的法院。
3、接受法院的审理。
4、法院作出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4、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宣判进行。
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3
申请人:xxx,女,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证编号。
申请请求:请求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年何月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于何年何月在何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证号xxxxxx。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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