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秘书职业礼仪

时间:2022-07-07 08:58:04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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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秘书职业礼仪1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仪在中华文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司法秘书职业礼仪

  古人有言:“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故称华。”古代华夏族正是以丰富的礼仪文化而受到周边其他民族的赞誉的。早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孔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位礼仪学专家,他把“礼”作为治国安邦的基础。他主张“为国以礼”,“克己复礼”,并积极倡导人们“约之以礼”,做“文质彬彬”的君子。孟子也重视“礼”,并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道德规范,他还认为“辞让之心”和“恭敬之心”是礼的发端和核心。管仲则把“礼”看作人生的指导思想和维持国运的支柱。他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从这些思想家的言论中,不难看出,礼仪是适应调节人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我国古代“礼”的概念,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大体可归结为三个层面:一是指治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典章制度;二是古代社会生活所形成的作为行为规范和交往仪式的礼制及待人接物之道;三是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包括自身修养)。纵观我国礼仪内

  容和形式的演变与发展,可以看出“礼”和“德”不但是统治者权力的'中心支柱,而且其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许多有广泛社会性与强大号召力的优良道德规范和人际交往的礼节仪式及生活准则,并且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财富,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左传》讲:“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孔子主张:“为国以礼”,把礼作为治国安邦的基础。礼仪之于司法,可能涉入了一个既关乎宏大叙事又着眼微末细节的视域。法院的审判、执行是以法院集体名义行使的,但是正义从来不是主动从天而降的,公众的司法印象终究还是由作为人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经过无数细密的周详过程传导出去的,司法的个人化色彩当然也是难于抹去的。讲求“崇礼、重仪”的中华民族传统应该是人民司法题中应有之义。

  “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礼仪原本就是皈依人性,顺乎生活的,在国家、个人和社会的交往过程中,讲礼仪,重修为已经不单单是个人素质高低的表现,而可能是成为影响交流是否成功的重要砝码了。礼仪可以帮助我们规范言谈举止,学会待人接物,塑造良好的形象,赢得社会的尊重。礼仪又是帮助我们获得成功,创造幸福生活的“通行证,”即使一个举止低俗、形象不雅的人可以获得成功,但不可能获得长久的成功。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礼仪,有的是“肃静”、“回避”之类的杀气腾腾的司法权威。例如,在中国古代衙门县官使用“惊堂木”用以警示他人遵守法庭秩序,保持法律威严。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兼具行政官员的职能,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礼仪往往透露出行政礼仪的气息,司法人员的形象表露为居高自傲、盛气凌人、庄严威武,司法礼仪则体现着浓厚的封建性、不平等性和长官意志性。

  而西方国家一般对司法礼仪比较重视,对司法人员的礼仪要求甚高,以适体的司法礼仪来反映司法文明,博取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头戴假发,身穿法袍,手持法槌,给人一种厚重的庄严感。法官大都是文弱的老书生或老绅士,彬彬有礼、温文尔雅,体现出浓重的礼仪风范。

  在我国现代司法活动中,随着现代法治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官员素质要求的提高,司法礼仪也逐步被摆上重要位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司法制度的健全,我国的司法礼仪也将会变得更加完善。人们相信:只有在庄严的法庭,方能渴求到最后的公平与正义。只要法官将遵守司法礼仪提高到职业道德的高度,把它与法官职业的生命与存在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法官的良好形象一定会树立起来。司法礼仪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文化的外化、直观和感觉形象,它不仅作用于法官自身,而且对于社会公众有着无以替代的感知、影响和接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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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性司法秘书仪容礼仪的要求

  第一、洁面

  男性的洁面是很重要的,男性皮肤由于分泌旺盛,皮肤比较油腻,由此产生如毛孔粗大、青春痘等皮肤问题。一般男性应选用专用的深层洁肤乳来清洁皮肤,洗脸后轻拍化妆水,再用乳液或面霜保养皮肤。

  第二、定时剃须

  一般礼仪规定,除了具有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者之外,男性人员不宜蓄留胡须,因为在它显得不清洁,还对交往对象不尊重;但我国书记员按照相关职业要求,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蓄胡须;因此,男性书记员最好每天坚持剃一次胡须,注意不要用手去拔胡须,以免感染,经常刮胡须即可。刮胡须前先用中性肥皂洗脸,然后用胡刷沾上胡须膏涂在胡须上。过一会儿,再涂些刮胡膏。待胡须变软之后,即可用刮胡刀刮脸。用清水洗净后,应检查一下还有没有胡茬。最后搽上香水或润肤冷霜。

  第三、修发

  根据司法礼仪规定,男性书记员的头发长度是,前发不附额(不挡住额头,留刘海),侧发不掩耳(两边头发不要遮住耳朵),后发不及领(后边的头发不要碰到衬衣的领子)。男士的发型一般礼仪要求为分头或平头,年轻的书记员一般建议留有平头,但也不要过短。男性书记员不得剃光头。

  (2)男性司法秘书仪容礼仪的要求

  第一、化妆适度

  在职业活动中,适当化妆,不仅是职业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他人尊重的`一种表现。做任何事情都贵在适度,化妆也不例外,过分醉心于美容,化得浓艳,不仅有损于皮肤的健康,而且还有损于别人的观瞻,因此,化妆适度是仪容美的基本要求。女性书记员不得化浓妆。

  第二、修甲

  社交活动中,人与人之间需要握手。手是仪容的重要部位。一双清洁没有污垢的手,是交往时的最低要求。要经常修剪指甲,指甲的长度不应超过手指指尖。修指甲时,指甲沟附近的“暴皮”要同时剪去,不能以牙齿啃指甲。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任何公共场合修剪指甲,都是不文明、不雅观的举止。

  一般女性都酷爱美甲,尤其是爱涂指甲油,但对于女性书记员来说,这一点是必须禁止的。在司法礼仪和很多地方法院的具体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法官行为提示》150条(试行)中都明文禁止女性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三、发型与发饰

  一般礼仪知识讲究根据脸型、身材和服饰来选择女士的发型,但书记员礼仪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对发型和发饰有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求头发长度不过肩,如果要留过肩长发的话,上班的时候,必须将头发束起来,用卡子卡住或用发箍网住,不得随意散开。据此,女性书记员或者选择合适精炼的短发,或者选择各种盘发;二是要求不得染黑色以外的其他任何染色(自然黄色的例外);三是发饰简洁大方,数量上不能超过2个,颜色也不得为过于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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