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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制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审计、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经营者(以下简称开发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抽查审核。被抽查的开发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开发经营者要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严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
(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五)利润。
第七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种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二)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三)土地闲置费。
(四)开发经营者自留的房屋建设费用。
(五)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六)由市或者区、县财政拨款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九条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开发费用已经计入商品住宅成本后又出售、出租的,应当相应冲减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向建设项目收费的项目目录。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十一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并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开发经营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收费监督卡。收费监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由市或者区、县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扩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建设、规划、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如何构成
1、成本
①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③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⑤管理费:以本款①到④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⑥贷款利息。
2、利润
3、税金
4、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同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注意事项1、用户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在室外进行装修、装饰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后,方可施工,装修时不得影响其它住户的正常使用。
2、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房屋原有附属设施。如有改动,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报批后,方可改动。交房后,用户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3、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廊等部位违法搭建及堆放杂物。室内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爱护室外公共绿地及花木,遵守西安市绿化管理条例。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结构性能本住宅各部分结构性能、标准及使用须知:
1、地基基础:本住宅采用基础。要处理好房屋周围的排水,防队地表水渗入地基内。不要在基础边乱挖及取土等。
2、墙体:本住宅在部件设钢筋砼圈梁。在部位设抗震构造柱。梁柱严禁重物撞击、改动。砖混住宅纵横墙(承重墙、保温墙均在内),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以免破坏结构,影响住房整体稳定和刚度。
3、墙面:外墙为,内墙为,不得凸出外墙安装防盗网和晒衣架等,请勿重物撞击,在上面打洞、乱刻乱画,以免损坏墙面装修。
4、门窗:户门使用内门使用;窗采用。门窗在使用请勿用力过大,不得随意拆装,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零部件。
5、屋面:采用制作屋面结构层,屋面防水采用用,为(上人/不上人)屋面。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装任何设施;在上人屋面安装太阳能或其它设施时,严禁破坏屋面结构和防水层。严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注意保护落水管并经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6、阳台:活荷载为Kg/㎡,使用中不得超过此限值,阳台结构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动(包括拦板降低或外伸)。
7、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公斤/㎡,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公斤/㎡,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其它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准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