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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禁煤通告-通告
保定市禁煤通告-通告1
6月13日上午,保定市召开禁煤控煤工作视频会议,传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保定市工作。市长马誉峰强调,要按照中央、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明确任务、重点施治、统筹推进,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抓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马誉峰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好协作小组会议精神和部署,明确任务,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源解析研究成果、PM2.5专家小组分析平台和天眼工程,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提高精准治理水平。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找准突破口,选好着力点,抓出真效果,确保完成任务目标。
马誉峰强调,根治燃煤污染是摘掉“黑帽子”的治本之策。要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整体攻坚,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质量为主要抓手,重点抓好城中村(农村)改气(电)、禁煤控煤和燃煤监管、燃煤锅炉替代改造三方面工作,统筹推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马誉峰强调,禁煤控煤可为今冬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打下基础,但非采暖季的空气质量也不可轻视,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紧抓不放,持续推进。要抓好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土小企业及矿山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秸秆禁烧等工作,对各地、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通报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xx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表态发言。
市委、常务副市长郭建英主持会议。
xx年xx月xx日
保定市禁煤通告-通告2
近日,保定市政府发布通告称,该市将分两个阶段禁止三环以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从即日起,三环以内区域全面禁止新、改、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
按照通告要求,保定市区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围合区域,划定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从“禁煤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禁煤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按区域、期限分两阶段自行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由辖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其中第一阶段为20xx年12月31日前,城区二环路围合区域。第二阶段为20xx年12月31日前,东、北、西三环与南二环围合区域。“禁煤区”内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自20xx年1月1日起,城区“禁煤区”内将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保定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煤区”。该市环保部门将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在用燃煤锅炉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保定市政府发布通告中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蜂窝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mg/立方米的人工煤气等。
xx年xx月xx日
保定市禁煤通告-通告3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北京市政府、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xx-20xx年)的通知(环大气字〔20xx〕80号)》精神,全面实现主城区燃料煤炭“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等规定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主城区范围内(东至东三环、西至西三环、北至北三环、南至清苑区交界处)实行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全体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炊事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还不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保单位)、驻保部队、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过冬。
承担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暂时保留的采暖分散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深化治理、达标排放,一律实行用煤审批备案制,经市环保局、市大气办审批后方可使用燃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所有煤炭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三、禁储。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现有燃煤(包括型煤)由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回收处置。
四、禁运。任何车辆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经市环保局审批后到交警部门办理。
五、严格处罚。市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莲池区政府、竞秀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环保、城管执法、商务、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市主城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市主城区内经营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使用燃煤或为经营、销售和非许可使用燃煤者提供场地的,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市政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12315、12369、5906060。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一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20xx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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