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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细则-细则
广州市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
(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
(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七条各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目的:
(一)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发智力;
(二)调整和完善科学技术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三)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办各类培训、学习和研修班;
(二)参加学术讲座、交流和考察;
(三)外派对口单位短期工作或进修;
(四)参加函授(刊授)、电大、职大、业大和夜大学习;
(五)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脱产自学。
第十二条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
(二)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不少于脱产12天,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学习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费及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3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的有效凭证,是科学技术人员晋升、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的必备证明。
第十八条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市继续教育专项调控经费,其数额应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
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也应拨出专款作为当地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一)培训费用摊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设施的费用在利润留成、包干节余、税后留利中开支;
(三)直接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广州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认定可成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协议,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继续教育业务范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市继续教育基地按审定的专业范围和方向,对本市有关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的骨干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市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对继续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对不执行本细则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其影响范围和情节,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批评,直至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社会科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照本细则执行。
继续教育的主要因素
1、社会的发展是继续教育及其理论研究的外部需要和发展动力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知识总量激增,应用周期缩短,半衰率加速,从而导致了社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职业结构等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要求从业人员重新形成的劳动力要有较强的职业应变能力和更高的智能结构。而一次性的学校教育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变成从业人员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的重要阶段,在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使继续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改造各层次的人才结构,必然要求搞好继续教育及其研究工作。
2、继续教育实践领域的扩大是继续教育及其研究的实践基础。纵观世界继续教育及其研究的发展历程,它是伴随着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继续教育发展初期,其研究活动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只有极少数社会科学工作者从事此项研究。随着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而广泛地发展,继续教育观念也越来越深刻,继续教育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宽广,这必然要求对继续教育的概念、性质及其特点等本质问题进行探讨。继续教育的研究活动逐步成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继续教育研究的地位在不断地加强,其研究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了不断地拓展。继续教育理论来源于实践,其最终目的还是要用于指导实践。继续教育工作者就是在这种双向互动的过程中,在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汲取相关学科的优秀研究成果,努力构建为实践服务的科学理论体系。丰富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为继续教育及其理论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继续教育及其研究发展的外部保障。从世界继续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继续教育的发展与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继续教育的蓬勃发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极端重视,各国政府开始认识到教育机会均等不仅意味着同年龄组的人有同等的教育机会,而且也意味着不同年龄组之间受教育机会均等。各国政府都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各种继续教育机构,制定各种法律和规定,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的有效机制。许多国家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加强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例如,美国议会设有继续教育委员会,专门负责向国会和总统提出有关继续教育的建议,向联邦教育部提出继续教育基金的发放建议等。1977年法国成立了国家职业教育部,下设继续教育局,主管全国的继续教育工作。日本在文部省设有终生学习局和终生学习审议会,专门管理和审议继续教育工作。各国还在政策上和经费上对继续教育研究予以有力的支持,例如在瑞典的国家教育局研究与发展基金中用于成人继续教育研究的份额从1969年的1%增加到1980-1981年度的20%。可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对继续教育发展及其研究起了外部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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