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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细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操作办法,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培训方式)从推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适应城市规划行业发展、改革和长期执业实践活动的需要出发,鼓励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鼓励“现场培训-现场和远程结合-远程培训”的综合培训模式,鼓励规划专业学科力量领先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和跨专业的其它相关机构参与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条(组织)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组建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内容的具体组织。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由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组长,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本届专家组由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代表组成。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负责拟定下一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教学大纲、培训课程方向等内容,并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条(分片)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指导工作实行分片制。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成员分别负责指导所在片区省份的继续教育工作。全国具体分片方式为:
一片区
山东、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同济大学
二片区
广东、广西、海南
华南理工大学
三片区
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东南大学
四片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清华大学
五片区
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六片区
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重庆大学
七片区
辽宁、吉林、黑龙江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成员的代表为各片区的联络人,向专家组组长负责。
第五条(成员权利)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成员的权利为:
1.讨论并制定下一年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培训课程方向等内容,并上报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2.审查并推荐所在片区的地域特点和需求有关内容的方向;
3.推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相关的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的教学资源、教学素材,并参与组织远程培训;
4.对所在片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大纲内容)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大纲分为五个大类:
1.城市规划设计实务。即规划行业唯一经过国家批准的评选项目——两年一届的“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获奖项目成果学习;
2.有关国家政策导向的试点项目的学习;
3.各片区地域特点和需求有关内容的学习;
4.城市规划相关新技术应用;
5.理论发展、行业趋势的相关课程。
第七条(实施平台)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并在此系统上对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相应的统筹和管理。
第八条(实施机构及内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组织并执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拟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内容,并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系统上对已通过认证的培训机构所上报的现场培训课程计划、课程教材、师资名单、课程内容等进行审定并发布。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对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远程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并对相关的教学资源和教学素材进行整合、制作、宣传和传播。
第九条(费用说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对培训机构的认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培训服务、学时认证等其它平台服务等工作,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用于系统的开发、运行和运维,固定成本及人工成本等必要的支出。
第十条(现场培训办理程序)现场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按照《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相关内容执行,并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官方网站上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办理。办理流程为: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注册账户,并申请认证;
2.通过认证的培训机构可以独立发起,或与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和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等其它机构合作发起培训,并填写课程相关信息和财务预算表等,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课程计划将公布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首页的“培训信息”中,并面向全国公开招生;
4.每项公开招生的课程根据审核通过的培训人数规模,课程名额报满即截止报名;
5.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财务决算表、签到表和现场照片等信息上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审核;
6.通过审核的培训名单,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将自动计算名单内学员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远程培训办理)远程培训平台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开发、建设和管理,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专家组成员参与,共同组织协调全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划院所和跨专业的其它相关机构用于继续教育的教学资源、教学素材等。
第十二条经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认证的培训机构要遵守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考核。
第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经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实施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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