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的通告

时间:2022-03-22 12:33:04 通告范文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的通告

消防安全的通告1

  20xx年一月二日十四时,我市北京路万科花园七栋一楼车库,因电动车长时间充电引起电路短路大火将二单元一至七楼烧毁。请银海花园的业主引起为鉴,做好如下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安全的通告

  一、在小区内违规私自布线充电的业主,通告示之日起要自行拆除违规电线。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一切自负。

  二、进入摩托车车棚充电的业主要认真检查充电设备,如有时间过长或不合格的充电设备必须要更换,否则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的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停放摩托车要按物业指定位置停放,不能与电动车混放,否则造成突发事故要负责任。

  四、科协昌旭以及其它公司的摩托车、汽车停放,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划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不得进入充电房。

  五、物业保安值班通过监控严密监视两个电动车充电房的动态,发现火灾苗头及时处理,把火灾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小区的`物业领导和电工、保安经常检查,特别是电线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xx花园物业处

  1月5日

消防安全的通告2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现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工作措施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xx),设置耐久性消防标识,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三项制度。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严禁锁闭安全出口,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违规使用明火。

  四、高层、地下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筑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必须充足,消防车道必须保持畅通;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六、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临时建筑材料和芯材必须达到A级不燃材料要求,严禁在在建工程内设置人员住宿场所。

  七、集住宿、生产、经营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员,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将住宿部分与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八、居民小区、楼院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巡查检查,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门厅和楼梯间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其充电。

  欢迎广大群众和单位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电话96119。

  特此通告。

  附件一:重点单位及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单位检查情况通报

  附件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xx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的通告3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的单位,是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xx年3月20日前到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并于xx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填报备案。

  三、对应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xx年3月6日 一、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座位数在100个以上的餐馆。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七、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八、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

  九、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寄宿制各类学校。

  十、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市、区(县)重点中、小学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各类学校。

  十二、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十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

  十四、市级、区(县)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十五、广播电台、电视台。

  十六、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十七、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九、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十、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二十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二十二、发电厂(站)和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等电网经营

  二十三、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十四、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二十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含储存、使用5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的`单位)。

  二十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二十七、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二十八、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二十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十、国家、市级及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十一、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十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三十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100公斤的科研单位。

  三十四、高层(24米以上)民用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管理使用单位。

  三十五、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十六、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三十七、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三十八、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三十九、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四十、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

  四十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机构。

  四十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等企业。

  四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纺织、可燃制品等加工企业。

  四十四、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的通告4

  为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区消防安全管控力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居住出租房房东是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并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三合一”现象,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立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24小时持证上岗、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安全逃生自救常识。

  三、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浙江省消防条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76—20xx)等设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同时,要规范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区域,规范电气线路安装并采用暗敷或套管保护,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独立式感烟报警探测器等消防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组织严格检查,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控制室人员未落实24小时值班或无证上岗、常闭式防火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实行挂牌督办,未在规定时限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组织网格员、护村队、巡防队等基层力量开展巡逻防控,加强防火巡查、宣传教育。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举报电话:96119)。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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